财政部8月14日就其制定并施行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媒体采访,并对外披露《办法》出台背后所调研的内容。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调研发现,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事前决策不科学、不履行必要程序是造成投资失利的重要原因。据了解,传统财务制度一般仅涉及事中和事后管理,而《办法》专章对境外投资事前决策的财务管理提出了要求。
决策随意是境外投资失利主因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作为境外投资的排头兵和主力军,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在保障国家安全、拓展海外市场、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推进,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呈现多元化和高端化态势,从原来单一的矿产能源行业向科技电信、汽车运输、工程施工、基础设施等行业拓展,投资额逐年攀升。
但是,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业务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有些项目资产状况不佳,盈利能力不强,投资回报率偏低等问题。财政部调研发现,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事前决策随意,可行性论证流于形式。二是事中管理薄弱,财务风险管控不力。三是事后监管缺位,对有关决策和执行主体约束不力。
为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财政部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印发了《办法》。该《办法》对境外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财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实现了全过程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于“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能力。
投资前须有书面尽职调查报告
针对上述国企境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办法》就境外投资事前决策方面,专门作出规定。其中包括:要求企业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确保决策层有专人承担财务管理职责。
以并购、合营、参股方式投资境外目标企业(项目),投资方要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其中,财务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的宏观经济风险和目标自身的财务风险。
《办法》要求企业组织内部团队或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境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结合投资方自身的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对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变动影响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盈利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相关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对投资规模较大或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要求企业分别组织开展内部和外部财务可行性研究,承担可研的团队和机构要独立出具书面报告,如内部和外部可研结果不一致,企业应慎重决策。
对严重亏损企业实地监督检查
在加强内部监督方面,《办法》要求投资方建立健全对境外投资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和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制度;对连续3年累计亏损金额较大或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监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时间没有明确要求且相关人员任职满5年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这些规定旨在有效避免“重投资、轻监督”,及时发现财务风险苗头。
外部监督方面,《办法》规定,企业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此外,主管财政机关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对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
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评价绩效制度
财政部在调研中还发现,国有企业对在境外投资的企业(项目)普遍未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集团内部优化资源配置缺乏科学依据,事中和事后的激励和约束难以落实。
为此,《办法》明确要求以投资方为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评价制度并开展绩效评价。具体做法是:一是投资方根据不同类型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内容包括管理水平(定性)和效益情况(定量),并确认绩效评价周期。特别是对于那些符合国家战略要求、投资周期长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方应合理设定差异化的绩效评价周期。
二是投资方定期开展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是企业集团在投资方绩效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单独或一并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四是评价结果的使用,内部作为企业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外部作为有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行为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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