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向建筑业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
从6月23日起,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款支付保证金、代建项目履约保证金、建筑垃圾规范处置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不再收取。
6月23日后,保证金由政府部门收取的,相关政府部门要按时返还,由建设单位收取的,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按时返还。对在取消范围内的保证金,收取单位要在2016年9月底前将收取的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要在2016年 11月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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