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存在的问题
作为“廉价劳动力”工资水平较低、拖欠时有发生。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很低,在用工企业、农民工与廉价劳动力划等号,有的建筑企业还将廉价劳动力成本低作为市场竞争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即使是很低的工资,有的企业还想方设法拖欠。这在建筑业是普遍存在的。去年以来,尽管清欠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维护建筑业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据有关部门问卷调:67%的建筑业农民工认为按月取得工资有点难,32%的农民工则认为很难。看来一些地方还有60%左右的农民工难以按月拿到应得的工资。
作为“高危劳动力”,安全保障缺失,安全事故频发。建筑业是安全生产的高危行业,许多建筑业农民工根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就上岗,安全事故极易发生;同时绝大多数建筑业农民工是在工伤医疗保障缺失的情况下从事相当艰苦甚至高度危险的工作。一些企业的生产生活条件非常恶劣、设备陈旧、管理粗放、不投入基本的安全装备,建筑业农民工加班加点疲劳过度,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重庆有问卷调查显示:60.2%的建筑企业农民工没有劳动保护用品,58.9%的农民工没有经过安全生产培训,9.8%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发生过一次工伤事故,4.5%的建筑业农民工发生过两次工伤事故。一方面,建筑业农民工极易患职业病,工伤事故严重;另一方面,建筑业农民工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后,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建筑农民工把伤、残、病带回家,社会矛盾由城市转嫁到了农村。
作为“简单劳动力”合同风险意识缺失、维权方式单一。建筑业农民工,大多数都是跟随同乡亲友外出务工的,他们几乎很少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几乎没有通过合同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现实中由于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劳资纠纷不断,各种矛盾问题严重,有的建筑业农民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要么堵塞道路交通,要么攀爬塔吊或电力设施进行示威,以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方式解决问题。
作为“流动劳动力”工作流动性大、居住环境差。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分布在祖国大江南北,建筑业农民工遍及全国城市和乡村,与进城务工的其他行业农民工有着明显的特点,由于建筑业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致使建筑业农民工问题也具有许多特殊性。特别是承担西部地区铁道、交通等工程建设任务的建筑业农民工,工作条件和生活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在高原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有些建筑业农民工很难融入当地城市和乡村;工作艰辛,思想苦闷,渴望家乡生活。
作为“超时劳动力”工作时间长,超负荷工作。建设工程工期因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和建设单位“短、平、快”投资要求而大大压缩了。可以说,现在大多数建设工程合同工期都比定额工期少一半以上。由于工期目标压力大,加上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连续性要求,使得工程施工大多数工程都不得不昼夜连续施工,造成建筑业农民工超时工作,超负荷工作的现象普遍存在。《劳动法》在建筑业的贯彻实施成了一纸空文。据重庆有关部门问卷调查92%的建筑业农民工几乎没有节假日,62%的建筑业农民工每天工作时在14小时以上。
作为“单性劳动力”性别比例失调,家庭生活不和谐。建筑业是艰苦繁重的体力劳动性企业,从事建筑业农民工大多数为男性,只有少量辅助工种可以安排女性农民工就业,加上建筑业农民工分布在城市和乡村。因此,建筑业农民工面临的问题还与其他行业的农民工不一样,农民工的恋爱、婚姻、家庭问题更加突出,生理、心理需求更难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很难将家属带出,留守妇女、儿童及空巢老人问题突出。
作为“外来劳动力”难以融入当地,自卑心里严重。建筑业农民工进入城市,为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城市居民却不能给他们应有的待遇,即使他们工作在城市,也总是拖着一个农民的尾巴,成为城市的“另类市民”,受到歧视,尽管已经摆脱了土地,脱离了农业,却不能完全成为工人,享受城市文明新的“一元”。同时,进入少数民族地方建设的农民工因为语言文化差异,有时也很难融入当地。长此下去,一个能促进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群体,将逐渐演变成为一个问题群体。
作为“平等劳动力”,社会保障缺乏,产生不平衡心理。建筑业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的参保率极低,据重庆市有关部门问卷调查显示:重庆建筑业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参保率只有33.7%、10.3%、21.6%、31.8%。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乏,让建筑业农民工感到出生不好低人一等,产生不平衡心理和对社会的不满情绪,给建筑业农民工当前和未来的工作、生活以及对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的隐患。
作为“自由劳动力”,组织约束力缺乏,队伍稳定性差。由于建筑业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组织化程度较低,以及工程建设流动性,季节性特点和建筑业农民工“可工可农”的特点,致使建筑业农民工自由度较大,流动性很强,稳定性很差,给建筑业劳务企业农民工管理带来巨大的难题,也给建筑业工程质量技术管理和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严峻挑战。据重庆市有关单位问卷调查显示:同一工程同一工种农民能善始善终干完工程的只占用工的56%。
作为“弱势劳动力”,法制意识不强,维权依赖政府。建筑业农民工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各级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基本要求。许多农民工合同及法制意识不强,不愿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工资拖欠等争议,而选择绑架、堵交通、跳楼、爬吊塔等暴力、极端手段维权,还有一些建筑业农民工一旦发生拖欠问题便到当地政府进行集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稳定,工作职能错位,对建筑业农民工问题大包大揽,打乱了政府的正常工作和秩序,政府帮助维权的成本也非常高。
建筑业农民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建筑法》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不到位。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核心内容是规范和约束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为,对建设单位几乎没有约束。而一些建设单位超越自身资金的能力上项目,造成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这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筑业农民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绝大多数农民工进入建筑业前未经过任何专业培训,平均只有初中甚至小学文化,自身素质低,缺乏专业劳动技能和特长,因此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这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水平低的一个主要原因。农民工自身素质低,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自我保护意识差,也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农民工专业技能不足,尚未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全国统一的专业技能资质认证体系,也可致使许多建筑工程质量不高。农民工自身素质低,合同维权及风险意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这是造成农民工维权能力差、维权方式单一、导致的结果是出事就闹政府。
建筑业农民工劳务市场不健全,组织化程度低。迄今为止,建筑业农民工大多是追随亲友、同乡进城务工的,通过劳务市场应聘的只占极少数。原因一是建筑业农民工劳务市场不健全,农民工供求信息沟通不畅;二是劳务企业数量有限,运作机制不规范,许多虽然名称改为劳务公司但实际尚未摆脱“包工头”管理模式。由于大多数农民工依附于“建筑包工头”进行管理,维系农民工与劳务组织者(包工头)之间关系的是乡情、亲情等非契约因素,遇有工伤、工资拖欠等纠纷时往往造成责任主体不清。即使是受雇于劳务公司的农民工也大多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权益依然难以依法得到保障。据劳动保障部2004年对40个城市抽样调查,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12.5%,建筑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则更低。农民工与劳务组织者之间缺乏法律层面的有效约束,建筑业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给农民工维权以及建筑业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可靠保障都带来诸多问题。
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障与社会保障不到位。虽然我国在理念上已将农民工视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但由于各地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在操作层面上具体安排的差异性,以及地方政府和企业认识差距等因素,实际上绝大多数建筑业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究其原因,一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工伤保险是目前唯一对建筑业农民工没有制度和政策障碍的保障项目);二是医疗、养老保险空缺,后顾之忧难以解决。有关劳动保障调查表明,建筑业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而基本养老保险由于不能跨地区转移,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一些已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甚至纷纷要求退保。
建筑业过度竞争导致对农民工人文关怀不到位。我国建筑市场发展极不对称,建设能力总体大于建设需求,建筑企业间竞争十分激烈。在低成本竟标压力驱使下,建筑业甲、乙双方形成了“重生产、轻生活”现象。特别是在流动性极强的铁道、交通建设工程,战线长,施工环境恶劣,建筑业农民工的居住条件简陋、生活艰苦,几乎没有医疗条件和活动、休息场所,一些建筑业农民工积劳成疾,因病重新返乡。
几点建议
修订、完善《建筑法》,规范政府、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各方的行为。修订和完善《建筑法》,明确政府权利和职责。政府的职责应是制定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制定从业标准和要求,建立从工程构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与标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建筑业的科学发展。政府更要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行为,确保合同约定的实施,防止工程款拖欠,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出台相关规定,强制性要求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和一定比例的基本技能以及安全培训等费用作为建设成本的一部分写入合同。
建立健全建筑业农民工教育培训机制。建筑业农民工是我国劳动力构成中最能吃苦、最活跃的群体,他们劳动报酬低、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权益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低。
人力资本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比物质资本、劳动力数量的增加更为重要。因此,解决建筑业农民工问题,必须建立建筑业农民工教育培训制度。一是要依靠党和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和相关政策保障,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二是要在建筑业农民工输出地建立农民工培训基地,通过建筑技工学校,大面积培训农民工,以提高其从事建筑业的劳动技能和职业健康安全保护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从业风险和法制意识等素质,使建筑业农民工具有产业工人的素质;三是建筑业输入地和建筑业用工单位还必须建立对建筑业农民工的培训制度,针对用工要求,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建筑业农民工进行培训;四是建议国家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建筑业农民工技术等级考核认定标准,推行建筑业农民工技术等级制度,颁布各地区建筑业农民工各等级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农民工通过提高劳动技能增加劳动报酬,促使建筑业农民工成为学习成长型产业工人,对我国建筑业发展做出贡献。
在培训工作中,农民工文化素质和基本专业技能培训建议由政府出资负责;专业技能等级提高培训建议先以劳务公司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负责为主,再逐步过度到由农民工自己出资参加社会专业机构培训。
以工伤和职业病为重点,逐步完善建筑业农民工权益及社会保障体系。对建筑业农民工而言,工伤和职业病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风险,为其建立工伤保险是建筑业第一优先的需要。建筑业农民工,把最美好的年华贡献给了城市,无论是保证社会公平还是应对老龄化挑战,减轻未来政府和社会的赡养压力出发,国家都理应对建筑业农民工的老年生活保障问题提前作出制度安排,早日为他们建立养老保险。已经在建筑企业就业的建筑业农民工应参加失业保险;同时,有必要为建筑业农民工建立临时性的、应急性的社会救济,为其在遭受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大病或失业期间生活拮据时,提供适当的帮助。目前,各地在解决建筑业农民工社保问题上都有许多有益的尝试,但鉴于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建议国家规范各地的社保工作,使农民工跨地区流动也能切实享受社保,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培育并完善建筑业劳务市场。当前较普遍存在的建筑业“包工头”直接管理农民工的模式,尽管其通过亲情、乡情等非组织手段约束管理农民工有其具有一定有效性的一面,但是“包工头”管理建筑业农民工的方式终究不能适应现代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发展的需要,也因其缺乏法律依据很容易产生用工纠纷等问题。因此,建议尽快培育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和地位的建筑劳务企业,通过建筑劳务企业与建筑业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方式,规范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管理;同时,也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劳务企业的责任,规范其行为。只有这样也才能够依法维护和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权益,也才能够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影响社会稳定、维权依赖政府的问题。
为解决建筑业农民工进城务工过度依赖“包工头”的问题,建议由政府主导,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务市场,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市场机制,构建劳务共需双方信息沟通渠道,切实提高沟通效率,使农民工真正能够通过劳务市场渠道找到适合其特长的工作位置,使其摆脱对“包工头”的过度依赖。
统筹建筑业发展,适当提高建筑业准入门槛,抑制建筑企业间的过度竞争。近年来,我国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投资方式拉动经济增长,加大了固定资产投资,客观上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但是建筑企业数量太多,加剧了市场竞争,迫使一些建筑企业为了生存和队伍稳定,不得不垫资压价承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资金一旦出现缺口,农民工工资就会形成拖欠。市场过度竞争问题不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农民工队伍稳定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因此,统筹建筑业发展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统筹建筑业发展,一要提高建筑业准入门槛,严把“入口关”;二要提高企业标准,控制建筑企业数量规模;三建立竞争有序的竞争市场;四加大对违规建筑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大违规成本。
建立建筑业农民工工会,维护其权益,满足其需求。建筑业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转型时期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进入城市参与建设,生活却处于城市的边缘状态。由于建筑业农民工具有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使得他们对城乡社会稳定有着特殊的影响。处理好建筑业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和需求满足问题,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建筑业农民工作为常住人口的一部分公平对待,取消各种损害其权益的规定,建立覆盖全体建筑业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制度。建筑企业要及时组建农民工工会等组织,以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引导和促进形成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建筑企业要发挥工会功能,将建筑业农民工组织起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建筑企业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定期安排建筑业农民工返乡探亲,或通过工会组织建筑业农民工家属到工地探亲,以满足建筑业农民工需求。同时,工会组织也可将建筑业农民工组织起来,参与社会公共活动,帮助他们在促进平等基础上与城市居民正常交往,互信互助、互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城乡隔阂,缩短建筑业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减少身份转变过程中的痛苦,使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平稳顺利推进。
田贵祥: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历任十八冶勘察设计院院长、十八冶金建设公司总经理助理、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十八冶金建设公司董事、总经理。重庆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电话:010-68520349传真:010-68570772邮编:10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