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市场乱象丛生,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通过参与修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送审稿)》和《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后,深刻认识到,我国建筑市场之所以乱象丛生、有令不止、积重难返,关键在于法律的缺失、诚信的缺失、制度的缺失。
一部建筑法,充其量只是“房屋建筑法”,并且法律条文都是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行为为主的。在同一建筑市场体系中,如果不对投资业主行为进行规范,那么恶意拖欠工程款就会屡禁不止;项目开发之初,资金就严重不足,要求施工企业贷款垫资承接任务是司空见惯的事,但是当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民工工资发不出的时候,企业垫了资建设工程,还要再为业主筹钱为农民工发放工资,否则就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这显然有失公平。
如果按照国际惯例,专门有法律条文规定,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后必须有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方对等的也应有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担保,就可以避免年复一年的“双清”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恶意拖欠工程款则逍遥法外。一直以来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建筑法总说要重新修改,但“总听楼板响,不见人下来”,近年的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仅就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为的是建筑业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接轨,没有触及任何规范建筑市场呼声很高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4000多万人,迫切需要一部公平、公正的大法,来同时规范在同一建筑市场环境中的投资业主、设计单位、建设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及材料供应商等各方行为。“十二五”正面临着城市扩容、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的建设大浪潮中,更亟待出台一部好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以使各项建设事业在法律的轨道中健康运行,规范有序发展。
长久以来,我国建筑市场法律的缺失和显失公允,使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想管好建筑市场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缺少抓手、缺乏依据。由于一些焦点问题过于突出,一些难点问题过于复杂,尽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时是独立的,有时会联合其他有权部门开展整顿、治理、规范的专项活动,但固疾毕竟是固疾,岂是一阵疾风暴雨就能剿灭或连根铲除,突击式的行动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待风平浪静之后,固疾又会复萌,死灰又将复燃。
2012年以来,通过参与为修订《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而开展的调研活动,从数次调研、座谈、征询意见中,我们深深认识到,作为建筑行业现行相关法律的补充,尽快制定并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个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清晰表明,相关法规条文兼顾了建筑市场行为主体的方方面面,反映了建筑市场的客观现实,找到了治理建筑市场乱象的症疾所在,为全行业开展建筑市场监管送上了企盼已久的法规条文,为基层监管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和惩治举措,从而找到了工作抓手。对建筑业而言,该条例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和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做的一件大好事。
细细研读和解析《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具有以下亮点和特色:《条例》围绕解决当前社会关注、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注重抓源头,加强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入抓难点,界定并明确禁止肢解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乱象;突出抓民生,对今后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杜绝劳动者工资被拖欠等热点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坚持抓核心,《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建筑生产安全、建筑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职责;突出抓根本,为着力解决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制依据;从严抓责任,明确了市场中各方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理顺了各级市场管理体制的行为职责等。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对于整治建筑领域的突出问题,有效解决、整规建筑市场不良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推动我国建筑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汪士和:历任江苏省建筑工程局建管处处长、副局长。现任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建筑业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企业管理,在建筑领域有颇丰的研究成果。中国建筑业改革开放30年 “先锋人物”,《建筑时报》年度人物,《中华建设》功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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