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埠企业设置“门槛”乱象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维护经济建设有序进行,要用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各方主体进行规范。但是,近年来我国个别省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却逆历史潮流而动,纷纷出台了阻碍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定,引来全国众多外向型施工企业一片怨声。这些政策的背后,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对外埠施工企业设置苛刻的入省“门槛”,目的就是要将外埠企业挡在省界之外,即便挡不住,也要把税收留下来。

  更可怕的是,一些省份居然竞相仿效,大有越演越烈之势,使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被分割为一个个“土围子”。现将网上获取的五花八门的外埠施工企业进入相关省区注册的“地方政策”摘录一二,并加以点评(详见表1、表2)。

  表1 关于东北某省办理外埠施工企业入驻备案手续的分析

东北某省的政策

点评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这三项是必须的,各省都有相同要求

有在该省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这三项是该省独创,实际是要求入驻该省施工企业在当地成立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子公司,完成的产值作为该省企业上报,有关税金要交纳在该省的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

企业近五年在该省完成的同类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业主(或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一年以上无质量事故证明(不少于三项),其中至少有一项是由拟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完成的

实质是阻挡新入该省的施工企业

地铁、核电站等特殊工程或在该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外埠企业可用其它地区业绩代替

其实是由于该省本地企业没有这类施工能力,所以可以“放一马”

  表2 关于西部某省省外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分析

西部某省的政策

点评

驻该省的分公司负责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由具有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公司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5

国家资质标准中,要求一级总承包企业一级建造师不少于12人,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一级建造师不少于15人,现在进该省施工就规定不少于5人,是否太过强求?

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驻该省的分公司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

资质标准规定一级施工总承包技经人员总数300人,进该省的分公司必须配备40人,接不到项目的话,一年光是40个技经人员的工资就得上百万元。企业怎堪此重负!

一级专业承包企业驻该省的分公司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相应资质等级人员标准的30%配备。

写这一管理办法的人是否太随心所欲了!一个企业30%的管理人员集中到一个前途未卜的市场,这企业还办不办了?

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驻该省的分公司的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各不少于5(技术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

笔者忍不住要问一下该省的有关主管部门,贵省的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中质量和安全负责人配备了几个高级职称的人员?

驻该省的分公司已在该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本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20

该规定一不合情,二不合理,三不合法。一个特级资质企业按最低注册资金为3亿元计算,就要拿6000万元放到驻该省的分公司,其他省份也照此办理的话,特级企业还有什么资本金的优势可言!

省外建筑业企业备案办结后,其企业和人员信息录入该省建筑市场监管系统。项目管理班子中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岗位证书移交到指定单位统一保管。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给IC卡,有效期为两年。IC卡是持卡人员参加工程投标和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凭证。

如果有项目干,这还真是一个管理上的突破。但是如果在该省接不到项目,有关证件却被扣押两年,这个企业还怎么去开拓其他市场?

  还有西部另一个省关于外省建筑企业办理进省施工登记程序第5条规定:企业进该省要提供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以及他们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建造师本人近五年必须获得过国优工程奖,并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该省虽然没有在一级建造师数量上提要求,但要求获奖这一条,足以让绝大多数从未获得国优奖工程的企业“望而却步”了。

  有的省虽然没在进省备案环节上设置障碍,但在招投标环节上做了“文章”。招标时,对取得本省省级优质工程的企业加分,而在省优工程名额分配上却是内外有别,本省分配占绝大部分指标,外省企业只是象征性地给一两个名额,符合省优条件的工程项目再多也没有用。这样,省内外企业在参予市场竞争时,省外企业就会因没有当地省优工程奖,而被拒之门外。

  更有的地方公开提出“队伍留下来,牌子扛回去”的。外省企业来干活可以,但必须与当地企业合作,打当地企业的牌子,交纳一定的“牌子费”。中部某省和东部一个建筑大省都明文规定,只有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含一级)的企业才可以进入该省承接任务(点评:国家规定二级资质企业就可以跨省施工,省级规定严重违背国家规定)。

  呼吁尽快出台“施工企业跨省经营的管理办法”

  在地方保护主义面前,最遭殃的是一些长期外向型施工的省和没有一点“自留地”的央企。前不久,中建总公司牵头,联合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交、中石化等5家大型央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反映了外出施工难的问题。11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此召开“部分省市建筑施工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管理座谈会”,在现有的跨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讨论了施工企业的跨省管理办法。说明已经引起了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建筑业作为改革开放后进入市场经济最早的行业之一,却发生越演越烈的抬高外省施工企业进省门槛的做法,市场还怎么开放?这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倒退,应该引起全行业,特别是有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反思。推行地方保护主义保护了什么?

  不客气地说,首先是保护了落后。事实上,门槛抬得越高的省份,越没有外出施工队伍,缺少外地企业在本土参与竞争的压力,他们当地的施工企业的能力、管理水平就很不容易提高,更别说提升核心竞争力了。

  其次是“创造”了不实的建筑业政绩。通过行政手段,把别人完成的产值算成自己的政绩,这不是光彩的做法,即使短时间在全国位次排名有所提升,这又有什么作用?据反映,个别省用管理外省队伍进入的权力,在统计数字上层层加码,使统计数据严重失真。

  再次,容易形成新的腐败温床。此处无须明言,反腐败关系到亡党亡国的大事。一些省在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方面推行地方保护是与十八大精神格格不入的,也为反腐倡廉工作增添了新的压力。

  别看有些地区,进省备案管理是根据某法某条例制定的,有点拉大旗作虎皮的味道,事实上,一些条款根本经不起推敲,在上位法中找不到支持条款。搞地方保护,就是一种倒退。

  事实上过度的地方保护只能是助长了非法挂靠和违法分包,因为你有“卡”的办法,施工企业就会有相应的应对办法,最终是增加一些承接任务的成本。那种强行成立独立子公司的做法,还破坏了全国的资质管理体系。想想也滑稽,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的企业,产值可以单独报,纳税也要项目所在地管,企业资质又怎么认定呢?直接批准高资质等级不合适,给个“起步价”三级资质,就等于要这个新成立子公司的命,因为根本接不到任务,这种企业本身就是一个“怪胎”,是地方保护高压下迫不得已诞生出来的。所以,呼吁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已在研究中的“施工企业跨省经营的管理办法”,拆除这些人为的“土围子”,还以建筑市场清明、清正、清洁的市场经济秩序,让建筑业得以健康发展。

汪士和

汪士和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

汪士和:历任江苏省建筑工程局建管处处长、副局长。现任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建筑业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企业管理,在建筑领域有颇丰的研究成果。中国建筑业改革开放30年 “先锋人物”,《建筑时报》年度人物,《中华建设》功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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