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低价中标问题
大多数业内人士对现行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可谓是深恶痛绝。最低价中标不仅使得许多优秀、诚信的建筑企业举步维艰、难以为继,而且至少存在3个方面弊端。其一,项目最低价中标,并不等于最低价结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标后的可操作空间让有些企业不惜报出低得离谱的价格,中标后再通过所谓的“做工作”,把低价中标的损失补回来。其中是否存在私下交易或腐败行为在业内早已是心照不宣的事。其二,陪标、围标等违规现象严重,尽管一再明令禁止,但却屡禁不止。一些施工企业认为与其是无限制下浮竞标,争得头破血流之后还是一个最低价标,还不如“抬着混”“相互帮帮忙”。事后中标企业付给其他参与投标的企业一定的陪标费。这一做法据说已经有了潜规则,陪标费视项目体量大小而定。甚至专门的陪标公司也应运而生,“效益”居然还不错。其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惜牺牲工程质量。实在干不下去,人一走了之,在建工程变成半拉子工程或烂尾楼。
我们认为与其是最低价中标,不如实事求是地采取优质优价政策。建筑企业的合法利润必须给予保证,从而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计划经济时代,2.5%的法定利润被列入了工程成本,有其积极的意义。在国外实行的最低价中标被公认既节约投资,又有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为什么在中国就行不通?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和国际上是不接轨的。
当前国内实行的最低价中标只是沿用了国外的概念与名称,客观的情况和条件与国外有很大差距。其一,国外采用的通行做法是设计施工一体化,国内基本上还是设计施工两张皮。其二,国外的最低报价中必须包含企业的合法利润,如果规定的合法利润为10%,尽管评标时某家承包商报出的是最低标价,但其实现利润已降为8%,甚至6%,那就必定被作为废标。其三,员工的社会保障来源不一样。在国外,员工的社会保障及福利均列入成本,由业主承担。国内却不是这样,大多数工程取费中不含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其四,国外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并且监管到位。不仅投标人要提供投标保函,中标后要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而且业主也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也就是工程担保。在国内往往只要求施工企业支付名目繁多的各种保证金,但对业主几乎没有约束条款。其五,国外工程标书编制,施工合同的订立有明确规定及约束,并已制度化、程序化。在国内有些业主的霸王条款和黑白合同已经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施工企业为了争取任务只能违心接受,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处罚谁是一个近几年来经常碰到的问题。现在基本上是处罚施工企业。我们认为,首先,应当着眼于产生拖欠的源头,在处罚上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一遇到有欠工资上访的,就一棍子打在施工企业头上,不管有理无理先付钱再说。这样客观上容易助长恶意讨薪。其次,应当搞清楚为什么发生拖欠,是不是因为施工企业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则理应由施工企业解决,不解决的则给予处罚。
但是,实际上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往往是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对于被拖欠的工程款施工单位很是无奈,万不得已之下被迫诉诸法律,还不知何时才能得到解决。尽管工程款未收到,但是农民工工资必须支付,否则施工企业就要受到处罚,轻则停止招投标,重则清出当地市场。因此可以说在这个问题上施工企业也是弱势群体,而且还不像农民工工资,上到国务院下至各级政府都在管,劳动部门、总工会、建管部门也在管。但很少有人为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而去呼吁,说几句哪怕冠冕堂皇的公道话。
现在,各地较普遍地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操作有所不同,但这项制度本身从源头就不尽合理。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只有实行前文提到的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支付担保,即所谓的双向担保制度。住建部已着手这方面的调研并形成了报告,要推行工程支付担保。2008年底我们去杭州调研,杭州正是由于实行了甲方的支付担保制度,作为省会城市拥有大量的建设项目,却再也没有发生因拖欠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群访讨薪的事件,效果十分明显。
据调查,前不久苏州市人民政府下文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中不尽合理的部分,比如文件规定连续两年综合考评优秀的,不分本地外地企业一律免交保证金,已缴纳的给予退还。我们认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诚信状况,对诚信状况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是十分必要的,苏州市政府的做法无疑应予肯定。另据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会议透露,由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不断完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追究等规范文件发挥作用,2009年在苏施工的44家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而被限制市场准入。36家企业法人代表被诫勉谈话,从而较好地规范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由此可见,发挥行政干预的政策效应,发挥诚信体系的社会效益,同样也是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有效途径,这比单纯依赖保证金制度效果更显著。我们相信这个问题必将随着建筑市场整规活动的逐步深入而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
关于建筑安全事故后的处罚问题
出了安全事故究竟应该处罚谁?是处罚企业、安监站长还是处罚项目负责人?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当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以处罚企业为主。一个大型企业往往同时承建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项目,一个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整个企业就可能被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停止招投标。真可谓“一人生病,全家吃药”,这样做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吗?停止企业招投标半年甚至一年对被处罚企业的伤害有多大,读者自会体会。仅就半年而言,企业无法承揽工程、无法收益,几百人、几千人的企业职工半年工资无着落,这对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必将形成巨大的冲击。发生安全事故处罚安监站长似乎更不合情理,除非他疏于职守监管不到位,或者有腐败行为,收受“好处”,那就应该受到处罚且要重罚。否则正像发生交通事故而要处罚交通警察一样会让人觉得匪夷所思。应该说建安监察部门绝大多数安监站长工作认真负责,辛勤劳碌,但建筑安全事故防不胜防,特别这几年新开项目急剧增加。
那么究竟该处罚谁呢?我们主张该处罚发生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也就是项目经理,因为项目经理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处罚企业、处罚安监站长对项目经理不会有太大触动。甚至产生幸灾乐祸的想法,我犯错你们也跟着吃官司。只有处罚项目经理,吊扣其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严重的终生取消执业资格并诉诸法律惩戒,才能使其他建造师(项目经理)有所触动,使他们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真正重视起来,采取措施严防死守。所以说安全事故的处罚主体必须明确,这样才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
今年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会议强调,要实行“联动监管”的工作思路,决定尽快制定出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工程参建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要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追究制,形成省级部门之间,省市县主管部门之间,同一部门不同处(科)室之间,市场和现场之间等全方位的联动监管工作机制。
关于工程监理的重新定位问题
当前,监理公司数量众多,市场竞争也十分激烈,监理费用也出现让价、压价现象,并且让价、压价也不一定能保证拿到任务,不少监理公司也反映效益不好。在现行体制下建设工程监理一般均由业主单位招标聘用,监理费用也由业主方支付,因此监理往往只听命于业主,不会很好地考虑施工企业甚至主管部门的意见。监理不到位,流于形式的现象时有发生。
我们觉得不妨变换一下思维方式,把监理企业定位成中介机构,让业主把监理费用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再将监理费用支付给监理公司,确保监理公司能如数拿到监理费。这样有利于监理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在工程进度、工程款的拨付,特别是在工程质量和安全上充分发挥作用,真正负起责任、监管到位,同时使得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也多一个得力助手。这将大大地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
目前江苏省住建厅正在积极做好总结推广项目管理试点单位的做法,研究制定发展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的政策措施,引导大型工程监理企业开展项目管理,研究制定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明确监理收费、能力核定、现场人员配备等相关要求。
关于地方保护问题
建筑企业在开拓市场上的力度越大,在一些地方遭遇到的市场阻力也随之增大。据了解,一些省市区中的部分地区地方保护已越演越烈,利用种种不切实际、不合逻辑、不合情理的所谓地方规定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一种做法是要求外省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独立子公司,部分地区甚至是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下文作如此的规定。外省企业的分公司进入当地怎么可能注册成一个独立子公司呢?从资质管理的角度看也不便操作,这个独立子公司到底确定为多高的资质?它的后方公司是特级资质,你能给他特级资质吗?即使后方公司是一级资质,这个子公司你一样不能给他一级资质,低于二级你可以帮助跑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要批二级资质有可能资产、人员、业绩也不达标。最多只能批个三级资质,这个三级资质能承接什么工程呢?因此这实质上还是设置门槛不让外地企业进入。
另一种做法是在评定优质工程时只给外地企业很少的名额。比如要评出100个省优工程,只给外地企业1~2个名额,其余的98个都给本地企业。在招投标时却明确规定必须有本地的优质工程才加分,变相地把外地企业挡在门外。
再有一种做法是在劳保统筹的返回上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之间不平等。江苏省已经取消了行业劳保统筹,改为工程造价中包含社会保障费用。但是在不少省市区行业劳保统筹几十年一贯制,对外地企业返还的劳保统筹费用不合理、不公平。外地企业缴纳的劳保统筹金一般分三个档次返回:第一档次为乡镇企业返还15%;第二档次为县、市集体企业返还30%;第三档次为国有企业返还50%。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十多年,东部省市区的企业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哪里还有什么乡镇企业、县市大集体企业,建筑企业纯国有性质的也已不多。他们这样做不是不知道现有建筑企业的经济体制,而是想方设法找借口克扣外来企业的劳保统筹费。而对本地企业基本上是全额返回,本地的困难企业甚至是超额返回,用外地企业缴纳的钱来补贴当地企业,这样使两地企业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客观上起了保护落后的作用。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职工新的社会保障统筹标准,推广江苏的做法,把建筑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取费同养老保险支付在全国统一规范起来。
关于社会保障的问题
当前,在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社会保障已被提到相当的高度。经测算,如果要真正实现对建筑企业全体员工(含农民工)的五大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全覆盖,大约需要按合同造价6%左右取费,目前按合同造价的3%是不够的。那么江苏定额为什么确定的是3%呢?这是因为目前江苏的企业通常做法只为生产经营骨干和固定工投保,实际保障的面还比较小,所以只确定了3%的比例。定额部门解释说,如果今后社会保障全面推开了,确实不够则再作适当的提高。建筑企业要顺应形势,把政策用好,使得社会保障费用真正用到企业干部职工身上。
我们比较推崇江苏镇江的做法:建设单位按照定额规定,将合同造价3%的费用作为社会保障费,统一缴到原来的劳保统筹办,然后进入财政部门的专门账户。最终所缴纳的保障费全部返还给施工企业,避免了企业为争取任务无原则让利而把保障费让掉,从而企业干部、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障不会落空,镇江的做法值得借鉴。
此外,江苏省今年建筑业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宣布: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建筑工程造价机制,继续宣贯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全面启动04计价表的修编,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系统,加强造价市场的动态监管,研究制定建筑工程“优质优价”的实施办法;修订完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中,并制定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立健全工资定额、消耗标准、工程价格调整机制,以进一步让3%的社会保障费建立在相对合理的造价基础上。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赋税过重问题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税收政策不合理。在国家税务总局来江苏调研的座谈会上,江苏省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已就这一问题作了专门的陈述和反映。施工企业赋税过重主要是由于所得税税率不合理及重复纳税造成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下达的文件上将建筑企业的利润率定为8~25%,按所得税25%,利润率8%来计算,建筑企业就应当按2个点来缴纳所得税。但是建筑企业利润率究竟有多少呢?江苏建筑业在全国位居前列,效益相对好一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和江苏省历年的建筑业发展报告,江苏省建筑业的平均产值利润率在3.0%~4.0%左右,按3.0%乘以25%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率为0.75个百分点。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各地区预征税率都不一样,有1.5%的,有1.65%的,也有2%的。实际从事房屋建筑施工的企业的利润率,好的只有1%多一点,一般的包括中字头和北京的大企业调查数字都不到1%,根本不是国家规定的8%以上。所以说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所得税的税率确实不合理,而且还实行预征制,即不管企业承建的项目是否真正盈利都要征收所得税。
企业重复缴税一是反映在总分包项目上,总包单位按合同造价缴纳一次税,提供劳务的劳务分包企业还要按照劳务收入缴纳一次税,其理由是劳务分包单位是独立法人,因此就要纳税。这样就造成明明是一个项目却缴出一个多项目的税来了。据了解,北京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在北京,对总包单位专门开总包发票,必须照章纳税;对劳务企业开劳务发票,无需缴税,应当说比较合理。二是从事金属门窗、钢结构的建筑企业,按生产流程既有工厂化制作又有现场安装,工厂化制作要按工业产品缴增值税,现场安装又要把已经计征过的材料本身价值按建筑企业征税。建议国家和省、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摆事实、讲道理,合理评价在低价竞标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盈利率,确定企业所得税计征比例,废除重复计征行为,真正为企业减轻负担。
关于各类保证金问题
近几年来,各类保证金名目繁多,泛滥成灾,给建筑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企业参加招投标要交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要交履约保证金,然后要交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等。据调研,各类保证金多达10余种,总额占合同总价的10%以上。也就是说企业在承接的项目尚未开工时就必须先交项目造价10%左右的费用作为抵押不得动用,企业纷纷反映这对其资金流动造成很大困难。我们为什么不能将现行的各类保证金整合成一项综合保证金呢?可以把综合保证金定为项目造价的5%,用这5个百分点来为企业在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提供担保或保障。有人要问5个点够不够用?我们认为足够了,因为一个建筑企业几乎不可能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同时出问题,如果那样的话这个企业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于建筑市场。如果实行综合保证金制度,将大大减轻企业负担,这个问题值得深思和进一步探讨。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今年着手对现行的工程建设各类保证金进行梳理,研究探索既能保证各方主体利益又便于监管的综合保证金制度,逐步推行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合一。我们企盼江苏省住建厅的相关制度尽早出台,在国内建筑市场形成试点、示范作用,推动全国各类保证金的规范收取,真正为建筑施工企业创造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汪士和:历任江苏省建筑工程局建管处处长、副局长。现任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建筑业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企业管理,在建筑领域有颇丰的研究成果。中国建筑业改革开放30年 “先锋人物”,《建筑时报》年度人物,《中华建设》功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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