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产业地位亟待明确
建筑业究竟应该属于哪个产业
在国家统计局2003年5月14日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B/T4754—2002)中明确规定:第一产业指农、林、牧、渔业(门类属A类,下同);第二产业指采矿业(B类)、制造业(C类)、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类)、建筑业(E类);第三产业则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F类)、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G类),批发和零售业(H类)、宿舍和餐饮业(I类)、金融业(J类)、房地产业(K类)等等15个类别。根据这个规定,建筑业属第二产业应该是没有疑问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并不知道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
一些地区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在会议文件和讨论内容中工业、农业、服务业都涉及到了,就是没有谈到建筑业一个字。建筑业就业人员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功不可没,为农民致富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怎么就算不上经济工作呢?邓小平同志早在1982年就建筑业的产业地位有过一个重要讲话,他认为“从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看,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这不是没有道理的。”“应该看到,建筑业是可以赚钱的,是可以为国家增加收入、增加积累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要不然,就不能说明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把它当作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所以在长期规划中,必须把建筑业放在重要地位。”
就全国而言,根据2010统计资料显示建筑业从业人员4043万人,建筑业总产值95206亿元,建筑业增加值26451亿元,占全国G D P比重达6.6%。江苏是建筑大省,江苏建筑业的数字更能说明问题。2010年江苏建筑业利税超5亿元的达到41个县(市、区),其中超10亿元的县(市、区)有22个,排前三名的通州、海门、启东三县(市)分别达41.6亿元、39.6亿元和22.5亿元,全省农民人均收入28%来自建筑业,所以建筑业应该是名副其实的支柱产业。因此,建筑业的产业地位必须尽快明确。如果将其定位于第二产业,那么就应该能享受第二产业的相关政策,而事实上工业企业能享受的有关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建筑企业是无缘享受的,如果有人说建筑企业中小型企业都应该算到第三产业,那么实际上国家给中小企业的政策,建筑企业依然享受不到,所以由于没有明确的产业定位,这就对建筑业发展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的缺失影响建筑业的发展
《建筑法》需要进行全面修订。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建筑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四大类,其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又分为“房屋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等六小类。也就是说“房屋建筑工程”只是建筑行业的一部分。但是现行的《建筑法》有若干不合理和落后于时代的条款,已经与市场脱节,必须抓紧进行针对性的修定。
《建筑法》明文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以业内一般都认为现行的《建筑法》充其量只能是一部房屋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改建筑法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实行。
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对接”,与原先建筑法的修改计划相去甚远。现在国家在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方面的投资都是主要的、巨大的,但由于投资体制、管理体制的缘故和《建筑法》的缺陷使得若干专业建筑市场的现状是:数万亿元投资处于自己当业主、自己招投标、自己组织施工、自己派遣工程监理、自己组织质量验收、自己进行竣工结算的一种封闭式运作状态。行业垄断造成项目上发生诸多重大安全事故,同时也使该垄断行业置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之外。如北京、杭州发生的地铁施工塌陷事件,发生在江苏丹阳境内的沪宁城际铁路工地死亡11人事故,钱塘江三桥塌桥事故等都是如此。而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是对建筑活动进行“全覆盖”,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显然与《建筑法》所定义的内容并不一致,但却要比《建筑法》对建筑业的定义更科学和更全面。
2005年12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采取经济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暂行办法》,经实践证明,存在很多问题,不仅伤害施工企业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有人认为工程建设推行最低价中标是国际通行做法,既然中国加入世贸,就应该在招投标工作上与国际接轨。这实际上只是套用了概念,而没有研究国内外项目招投标在外部环境上的差异,不顾国情生搬硬套,其结果必然制约建筑业的发展。没有制定和推行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的信用担保制度。
据了解,在施工项目中标以后,全国普遍实行施工企业对中标项目的合同履约担保制度,但是绝大多数地区都没有要求业主对等地进行工程支付担保。在前几年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就发现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是由于建设方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而造成的,所以建立建筑市场甲乙双方实行“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信用担保制度非常必要。
现行建筑业统计制度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要求
国家“十二五”规划给我们展示了一个宏伟蓝图,对各行各业的一个共同要求,就是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但是现行的建筑业统计制度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在房屋建筑的产业链上有一些配套的专业施工企业,如钢结构制作与安装企业、彩钢板制作与安装企业、金属门窗厂、预拌砼厂等,国家建筑业统计报表为这些企业设置了代码,数据上传时完成的产值和利润就自动生成到工业领域中去。于是乎造成建筑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时,“转型”幅度调整得越大,算到建筑企业名下的产值和利润就将越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些企业从资质管理、队伍管理、市场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都是建筑行业的职责,这些企业如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建筑行业和企业无论如何也是脱不了干系,但是建筑专业企业完成的产值、利润却算在工业名下。
此外,现行统计制度“在地统计”的原则,对建筑业根本不适用。建筑行业流动性大,施工项目责任人和机构多数是以项目部形式出现,有时充其量也仅仅是以某公司xx分公司形式出现的,但无论是项目部或XX分公司都不是法人单位,没法执行建筑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再加上项目多数只是成本中心,利润中心仍在后方总部,报不出报表制度规定的财务数据,这还仅是从技术层面考虑的,如果从各建筑大省推进的“走出去”战略,则“在地”原则就更不可取了,客观上就会由于制度的设置造成某地区组织外出施工越多,而统计出该地区建筑业自行完成有关指标越少的尴尬局面。
江苏的做法是:在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建管局三家联合发布的《江苏建筑业发展报告》上,开头加上一段说明“本报告所使用统计数据是根据省统计局和省建管局共同制定的报表制度采集汇总而来,包括省建管局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取得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企业(含商品砼、钢结构、门窗等工业企业)数据,不包括省外进入江苏施工的建筑企业数据。”这样,统计系统按照国家统计制度不受影响,而江苏建筑业也能较完整、较真实地反映出相关经济数据。
造价管理滞后严重影响建筑企业经营效益
造价管理是控制投资的重要手段,在计划经济年代以及现时对国家基本建设重大投资的控制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造价管理工作总是滞后的特点,已经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首先,材料价格调整滞后,材料市场千变万化,材料定额价格的调整根本赶不上市场变化。南京某重点项目二期工程,主体是全钢结构,签订合同时钢材3000多元/吨,而施工过程中涨到5000多元/吨,施工企业做不下去了要把工程停下来,但是由于是重点工程,竣工时间后门是关死的,政府不让停,现在协调的麻烦很大。
其次,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滞后,全国大多数地区每定额工综合人工单价在40~50多元,但支付给工人的实际工资每人每天已要100多元,甚至200多元,这当中的差价不客气地说是一种“政策性亏损”,用计划经济的手段(定额)管着支付标准,用市场经济运作方式随行就市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使企业难以承受。
再次,行业之间定额编制水平的差距,造成了行业之间竞争不公平。俗话说“金桥、银路、钻石洞”,就是指干路桥、隧道要比干房建的效益好得多。除了专业设备的使用、专业施工特点等不可比因素,定额水平的差异也是原因之一。有个扎钢筋的专业户,在房建和路桥不同工地干过活以后,现在只在路桥项目上接活,房建的工地项目经理找他去干活,他说价钱差太多了,宁可在家歇歇等机会,也不愿到房建工地去干。据测算,同样的道路工程,套市政定额和套公路交通定额大约相差30%,铁路、民航、石化、核工业、交通、水利、电力等等都自成体系,也就自然形成了建筑行业内的“垄断企业”。所以造价管理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也势在必行。
税收的政策必须符合建筑行业的实际
现行的税收政策对建筑行业是不合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把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放在一起考量,认为应税所得率(即产值利润率)有8%~20%,而实际情况即使把建筑业产值利润率定为8%也显然过高了,近些年最好年份2010年全国建筑业的产值利润只有3.6%(“九五”期末是1.5%,“十五”期末是2.6%),而这个产利率中还包含了施工企业从事多种经营所创利润在内的产值利润率,如果纯粹房建施工部分,根据全国多个行业协会调查的情况,包括北京和中字头的大企业,其产利率都不足1%,按照国家规定8%产利率负征25%所得税,企业就必须交纳合同额2%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加上从企业工程开票额的1%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即使按照3.6%的全国平均产利率也所剩无几了。
更何况,目前普遍采用的预先征缴的做法,不尽合理。所得税顾名思义有“所得”才纳税,有些工程项目承接后,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中标价格过低或项目管理不善等原因,最终没有利润甚至亏损,这在建筑行业是司空见惯的事,但税务部门的税是按照一定的预征率预先征缴的,造成没有“所得”也交纳所得税,实际上把所得税由利润税的属性转变成为从价税。加上税收方法的刚性,无疑造成对整个建筑行业的伤害。此外,目前对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与税法精神不符,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6年就下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所以现行的对施工企业大面积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在目前全国建筑业普遍采取总包、分包施工方式的情况下,大多数地区对总包分包重复征税的现象也需要改进。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凡领取工商执照的就要按章纳税,在总包单位按施工合同100%已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再对同一个项目征收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营业税,显然就属重复征税,北京采用总分包企业使用不同发票的做法避免了重复征税,总包企业使用的发票按合同额全额纳税,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发票不纳税,说明只要从实际出发,办法总是有的。现在有些地区正是由于让劳务企业也要交纳营业税,部分劳务企业宁可退回到包工头身份,包工头不是法人无需纳税,但是从建筑市场管理的角度无疑是倒退了。
在建筑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同样碰到税收问题的困扰:钢结构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的制作与安装、彩钢板的制作与活动板房的安装等,都涉及到工厂里制造、工地上安装这两个环节,工厂环节要缴纳增值税,工地环节属施工要缴纳营业税,这其中材料部分的价值重复纳税了。
此外,现在各地争税源的现象严重,过去通行的做法是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在地交纳所得税,多少年相安无事,现在有些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不由分说征1%的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回到后方税务部门又不认可,税务部门的工作不协调,造成企业多处缴纳所得税。凡此种种,结果是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
建筑工程监理如何定位
在一次调研活动中,一位监理企业的老总说了一句比较尖锐的话:“监理现在成了摆设”,这句话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理的现状,但同时也暴露出建筑监理的定位不准确造成监理工作很无奈。一方面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是业主招标聘用,监理费用由业主方支付,所以一切都得听命于业主。这样监理就成了无法独立的“第三方”,要改变这一状况,首先要改变一个观点,即监理一切要对委托人负责。由于这个错误的观点,“捧人家饭碗就要受人家管”,拿业主监理费所以必须言听计从地为业主做事,这是把监理企业混同于一般中介机构了。监理是应该对委托人负责,但前提是当质量安全符合规定要求,与委托人目标也一致的情况下对委托人负责,否则应该是无条件地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负责,对社会、对子孙后代负责。为了保证监理企业无后顾之忧地做好监理工作,有的地区采取了要求业主按标准把相关监理费用打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定账户,项目完成后经质监验收,主管部门督促业主把监理费用支付给监理企业的做法,深受监理企业欢迎。
汪士和:历任江苏省建筑工程局建管处处长、副局长。现任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建筑业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企业管理,在建筑领域有颇丰的研究成果。中国建筑业改革开放30年 “先锋人物”,《建筑时报》年度人物,《中华建设》功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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