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通知,今年起,全区各地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模式。2015年起,全面实现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对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房源筹集、租金水平、分配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面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比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广,租期长,租赁方式和建设模式多样。
为确保两房并轨后平稳过渡,通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统一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保障群体类型及困难程度,制定具体的租金减免标准。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困难家庭,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原廉租对象的租金水平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与此同时,各地要将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优先解决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孤寡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城镇住房救助人群。对准入资格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实行侯轮分配和有序退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整合资金渠道
通知明确,“公廉并轨”后,各地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入按照不低于5%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商业配套设施出租出售收益等,整合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廉租住房)。
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实施实物配租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用于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今年底前全面实施
通知明确,各地要将“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原已按程序报建审批的2014年度廉租房建设项目,保持原建设计划不变。
在房源筹集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注重发挥社会资金的作用,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鼓励通过收储(长期租赁)和收购社会闲置住房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于今年12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全面组织实施。(宁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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