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住建〔2015〕132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以下简称“71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工商注册在我省持有一体化资质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选择按本通知提前换领与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也可以选择继续持原一体化资质开展业务,直至一体化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再申请换领新证,在此期间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其一体化资质证书使用。即日起省厅不再受理一体化资质证书到期后延续申请。
二、一体化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一次性提出换领证书申请。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注销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换领证书申请。
(一)持有一体化一级资质的企业,按照711号文件要求,先向我厅申请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2个工作日内,再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厅勘察设计监管处开具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换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介绍信。
(二)持有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企业,可同时申请换领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
1、同时持有我厅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一体化企业,在领取换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时,应同时提交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我厅将更换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将我厅审批的所有工程设计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足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3年计算;超过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准。
2、同时持有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一体化企业,申请一体化资质换证的,直接换领与一体化资质对应的有效期3年的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再申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换原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将本部门审批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证书有效期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规定执行。
3、同时持有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的一体化企业,申请一体化资质换证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换其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将本部门审批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原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足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3年计算;超过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原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
4、未持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一体化企业,直接换领有效期3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
三、一体化企业申请换领资质证书,需首先上报《辽宁省一体化企业换领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待申请换领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制作完成后,再携带原一体化资质证书原件换领。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分工,由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处室牵头,组织好本地区一体化企业完成换证工作。
五、我厅一体化企业换领资质证书申请受理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联系电话:024-23447636;
换证中在资质内容、管理等方面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各相关处室联系。
工程设计资质换领由勘察设计监管处负责,联系电话:024-23447691;
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换领由企业处负责,联系电话:024-23447621;
装饰装修、幕墙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换领由装饰装修处负责,联系电话:024-23447611。
附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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