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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2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青建工〔2015〕38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培训机构,各工程检测机构及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检测机构人员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施工现场见证取样人员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要求,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含见证取样)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

  二、工程质量检测(含见证取样)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由厅人事处考核合格的培训机构具体承担。

  三、凡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及施工现场见证取样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工程质量检测(含见证取样)岗位培训考核。

  (一)土建类或材料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1年;

  (二)土建类或材料专业中职学历,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3年;

  (三)本省土建类或材料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经过相关培训(企业顶岗实习、校内实训等)后,可由学校在毕业当年度统一组织申请岗位培训考核。

  四、工程质量检测(含见证取样)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工程质量检测(含见证取样)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

  五、持有建筑工程质量员岗位证书的工程检测机构人员及施工现场见证取样人员,可由原培训单位统一申请换发工程质量检测(含见证取样)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六、检测机构应对开展的检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配备足够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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