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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专项检查核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4来源:内蒙古住建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内建科[2015]498号

  关于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专项检查核查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我区“十二五”期间共下达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7141.20万平方米,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改善了民生。但也不同程度地在项目管理、工程质量、改造内容、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把好事一定要办好”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为“十三五”期间的计划安排打基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全区自2011年以来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集中专项核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2011-2015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中央奖励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二、核查依据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内建科〔2012〕598号)和《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内建科〔2013〕2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

  三、核查方式

  各盟(市)接到通知后按照核查内容逐个项目进行自查,认真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核查表》(附件)并于2016年2月28日之前将自查报告及《核查表》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自查情况安排核查组进行抽样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结果及处理方式

  通过核查掌握全区的总体情况,对任务完成和工程质量好的,资金使用效益高的盟市适当提前安排改造任务;未完成任务、工程质量差的盟市进行整顿,特别是保温材料不达标、工程质量有严重缺欠的要坚决返工重做,对挪用和沉淀节能改造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核查基础上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核查结果向全区通报。

  五、检查纪律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要安排熟悉情况、精通业务的人员进行核查,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三严三实”的要求,本着务求实效的原则搞好此次检查工作。

  六、联系方式

  建筑节能科技处 王丽君: 0471-6944435

  呼斯乐: 0471-6613399

附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核查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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