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16〕7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建筑业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等规章文件。
二、换证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有基本的注册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近三年有经营业绩、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资质证书的,可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暂不换证。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不再换证,同时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三、颁证机构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换证: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我厅换证: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和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二)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四、换证程序
(一)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换证程序:
1、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120.26.48.148),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2、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以上两表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报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窗口(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
3、由厅统一汇总后,报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并负责后续工作。
(二)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换证的程序:
1、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2、填写《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打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连同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施工合同书等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报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窗口。
优势建筑业企业及近三年内获得过省优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等表彰的建筑业企业,不用提交近三年业绩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3、我厅收到换证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公布已审核通过的换证企业名单,各企业到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窗口领取新版资质证书,同时交回旧版证书。
(三)申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的建筑业企业,须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应要求换发新证。
五、换证时间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受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的资质证书,过期停止受理。
(二)自2016年2月15日起,受理由我厅负责换发的资质证书,2016年5月15日起停止受理。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时间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截至时间2016年6月30日。
(四)2016年6月30日前,新、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等有效。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无基本的注册人员、无固定的办公场所、近三年无经营业绩、未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的建筑业企业不予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二)企业申请多级主管部门权限范围资质换证的,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权限分批一次性申报。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本地区企业换证时间,确保全部建筑业企业按时完成换证工作,并对企业报送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
(五)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六)新版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联系人:唐晓剑
联系电话:0971-614618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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