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16〕64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建设系统质量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强化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省厅决定开展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各市、县(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地铁工程)。
二、检查时间和工程数量
全年检查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时间为2016年5至6月份;第二阶段时间为2016年6至7月份;第三阶段时间为2016年8至9月份。各地检查工程数量见附件。
三、检查内容
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重点是主体结构质量和监理、检测单位质量行为及建筑保温系统、构件防火性能测评。
四、检查方式
(一)全省检查分三个组进行,采取追踪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追踪检查范围包括:去年省检中因工程实体质量受处罚施工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对去年省检中下发《督办整改通知单》的工程未及时整改的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由检查组在行进过程中沿途随机抽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地铁工程)在当地监督台帐中抽取。
(二)每市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三)第一阶段、第三阶段检查房屋建筑工程,第二阶段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地铁工程)。
五、问题处理
(一)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单位进行不良记录;
(二)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民用建筑外墙保温与防火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对受到不良记录和处罚的单位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建筑市场联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需委派一名检查联络人员,并将联络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于5月13日前报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电话:024-85630093。
(二)各地要结合工程质量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准备材料:
1、汇报材料。包含以下方面内容: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民用建筑外墙保温与防火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情况;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及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工程质量监管其他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2、道路桥梁工程质量监督台账(包含县区),加盖公章。
附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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