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量化和具体化,共涉及质量管理、建设管理、工程承发包及合同管理等类别的54项行政处罚事项,并细化出159种量罚情形。
《裁量基准》是根据《质量条例》相关行政处罚条款而设定的处罚裁量基准,对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进一步补充。特别是针对《质量条例》处罚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将有效减少行政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增强《质量条例》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确保《质量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例如,对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情节轻重,设定了不少于三档的裁量阶次,明确了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裁量标准,每个阶次处以不同程度的企业记分、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等处罚,最严重者将处以企业记分24分,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同时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据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质量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裁量基准》的发布是为了确保《质量条例》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裁量基准》正式发布后,将主动接受社会及当事人的监督,充分保护被处罚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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