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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实施意见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发布日期:2016-07-27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辑:贾爱萍

[摘要]

  青海日前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该省农民工工资无拖欠,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意见》对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落实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要求青海全省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加强常态巡查和案件专查,对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动态监管,定期排查欠薪隐患。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领域扩展,实行保证金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原则,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整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特别是要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建筑市场,从根本上解决工资支付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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