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各县(市)供热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建城[2016]129号)要求,现就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和《供热许可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中以下内容不再适用:
(一)“二、二级资质(一)资质标准”第1条中“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三、三级资质(一)资质标准”第1条中“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二、《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中以下内容不再适用:
“第五条申请《供热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四款“(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中“1.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热电联产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2.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热电联产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请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和《供热许可证》核准许可审批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建城〔2016〕129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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