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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取消低价风险保证金

发布日期:2016-07-29来源: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局编辑:贾爱萍

[摘要]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局就落实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低价风险保证金,进一步规范依法依规设立的四类保证金。

  根据通知,建设单位不得再收取施工中标单位的低价风险保证金。已开标的工程,中标单位尚未缴交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无需缴交。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不再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缴交确认函。建设单位已收取的低价风险金应于年底前退还给施工单位。

  通知要求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鼓励使用保证保险等其他非现金的保证金形式。同时,进一步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对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管理。

  对于返还保证金问题,通知明确,依法设立的四类保证金,收取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返还给建筑业企业;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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