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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9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辑:贾爱萍

[摘要]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发布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范修订)对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迅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认真做好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的实施工作,做到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监管到位,确保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二、自规范修订实施之日起,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抗震设防要求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与局部修订不一致的,均以局部修订为准。

  三、为顺利完成新旧标准的衔接,对于2016年8月1日前已进行勘察设计(以依据项目规划许可文件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或者依据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文件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时间为准),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可以继续沿用规范修订前的条文,同时鼓励按照新标准调整勘察设计。超出上述规定时限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和抗震设计,应认真执行局部修订的相关要求,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

  四、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采用的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与规范修订强制性条文不一致的,属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

  对建设工程设计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与规范修订强制性条文不一致,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通过的,属于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将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记入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并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99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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