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北京市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参建单位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办法》明确了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参建单位要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相关信息,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工作计划,采取技术、管理和组织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及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参建单位如果发现无法及时消除并危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如施工现场地下管线、重要道路和建筑物存在严重变形、位移、损坏等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要负责全面协调各参建主体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支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工作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检查计划,定期对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定期进行通报。工程项目如果没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如果逾期未改,将被责令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将被罚处停止在京招投标资格30到90天。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市住建委便民服务热线,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办法》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企业主责、政府监管、多元参与、社会共治”的原则,改变了以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由政府、企业二元参与的格局,强化了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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