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规函〔2016〕236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关于“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要求的具体部署,并提出了“三年计划五年完成”的总体安排。各地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提请市委、市政府予以统筹部署,明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文广新、财政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协作、共同参与,要建立工作机制、保证工作经费,确保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任务。我厅将把此项工作列入各地贯彻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考核内容,并加强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二、结合实际,加快进度
按《通知》要求,本次工作主要是“核查所有设市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中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基本情况和保护情况,公布名单。此前,2013年公布实施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经要求各城市、县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对全面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加快建立历史建筑名录又作了具体部署。各市、县已经据此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已经建立名录的城市、县,要加快按《通知》要求的内容对名录进行梳理、精简,尽快上报;尚未建立名录的城市、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要充分利用前段时间的工作基础,集中力量,优先按照《通知》所针对的对象和要求完成任务。
三、严格要求,按时推进
(一)现状统计阶段(2016年8月)
各设市城市、公布为城市文化名城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经省政府公布和已批复实施的保护规划中认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已经市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现状情况进行统计,完成数据汇总和校核,填写《通知》附件1和附件3,并附每处历史文化街区和每栋历史建筑的照片1-3张,于8月 30日前将现状统计情况(附表格和照片的电子版光盘)函报我厅城乡规划处。
(二)划定、确定阶段(2016年9月-2018年12月)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整理,继续开展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历史建筑的确定工作。要积极按照我厅及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函〔2015〕676号)的要求和标准申请增加认定历史文化街区,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增加确定历史建筑。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当年新划定和确定的信息汇总、校核,填写《通知》附件2和附件4,并附每处历史文化街区和每栋历史建筑的照片1-3张,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新划定、确定情况(附电子版光盘)函报我厅城乡规划处。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
2019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的长效机制。
请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抓紧将本通知转发各县级市、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为加强工作联系,请各设市城市、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各确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名负责同志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专项工作联络员,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我厅城乡规划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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