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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4来源:湖北省住建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鄂建办〔2016〕28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管委(局):

  去年以来,全省住建系统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工作部署,广泛宣传,积极行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扬尘防治工作成效显著。但近期检查发现,部分施工现场没有封闭围挡、车辆冲洗设施缺失、土方开挖过程中车辆带泥上路、拆除过程中无降尘措施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了进一步落实省环保委《关于对全省环境突出问题实行交办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扬尘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压实扬尘防治的工作任务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严格按照《2016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和住建系统扬尘防治的主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强化分类指导和科学指导。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阶段目标和管控措施,在施工现场继续推行“五化”标准(工地围档标准化、进出道路全硬化、冲洗平台自动化、降尘处理喷淋化、裸露土地覆盖化),进一步压实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等区域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加强扬尘源头控制,在房建、市政、拆除工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上全面强化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各地城管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住建、交管、交通等部门协作,持续开展渣土运输管理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查处渣土车沿路抛洒漏等污染环境问题,严厉打击渣土运输车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城市道路清扫质量,提高道路清扫效率和频次,不断推进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要学习借鉴襄阳市扬尘治理网格化管理的做法,做到全覆盖,全到位,不留死角,确保圆满完成扬尘防治年度工作目标。

  二、落实责任,强化扬尘防治措施

  进一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强化建设单位的组织责任。建设单位要组织协调施工、监理、渣土清运等单位,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组织制定详实可行的扬尘防治方案或措施,积极做好扬尘治理管理和协调工作。二要强化建筑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实行总承包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严格制定扬尘防治岗位责任制度和工作目标,加强对分包单位管理,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三要强化监理单位的监管责任。监理单位要把施工扬尘治理纳入监理重点工作范围,制定监理细则,加强监管。对造成施工扬尘的行为,及时制止,不服从监管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四是强化渣土运输单位的污染管理。渣土运输单位应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处置与渣土运输相关规定,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必须封闭运输,装载渣土、砂石等货物严禁超载超限超速,严禁抛撒滴漏污染路面。五是强化环卫清扫单位的保洁管理。环卫清扫单位应根据季节、地域性等特点合理调整城市道路保洁频率,加大垃圾清运处置力度,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

  三、完善机制,不断提高扬尘防治水平

  扬尘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长期性的工作任务,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完善扬尘防治长效机制,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要加强与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联动,真正将扬尘防治当做一项改善民生的利民工程来做。各地住建部门要指导施工单位不断提高施工组织科学性和施工工艺的精细化水平,遏制野蛮施工、粗放施工。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机械化的高效降尘设备设施,提高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的文明程度。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技术,自动防尘等新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各地城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渣土运输处置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为渣土运输管理提供法制保障。继续扎实开展“学习中卫经验、清洁城市环境”活动,落实环卫保洁“六有”要求,着力推进“双五”创建,切实提升环卫清扫保洁水平,减少城市道路扬尘污染。

  四、强化监管,加大对扬尘防治的处罚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对于降低扬尘防治标准、整改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不达标准,不得复工,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单位从严处罚,公开通报和曝光。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督导检查,对不严格执行建筑扬尘防治标准或因建筑扬尘防治工作不力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区,启动失职问责程序,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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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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