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6〕29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地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第15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机构建设和监督人员配置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督机构建设,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监督机构定位、人员定编、经费保障上的支持,将机构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及社保纳入同级地方财政保障,建立完善与本地区建筑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督机构,确保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一)监督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健全;
2、具有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4、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二)监督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2、具有三年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
3、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4、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政治素质。
二、加强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所属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加强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监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是否具备基本条件;
2、各项工作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3、监督工作年度目标是否完成;
4、监督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5、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考核的其它内容。
(二)监督人员
1、是否具备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2、是否严格履行监督工作职责;
3、是否具备正确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能力并严格执行;
4、是否参加业务知识培训;
5、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必须停止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监督人员能力培养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制订全员培训计划,采取自训、外派培训和参加交流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和执业规矩教育,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思想觉悟。监督人员能力水平和思想素质不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有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行为的,不得从事监督工作。
四、有关要求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工作,明确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的责任,认真开展考核工作。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抽查,并将本地区年度考核情况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每年对各地考核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公开通报。
3、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不断完善监督机构条件,提高监督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保证本地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稳步上升。
4、请各地指派专人负责监督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上报工作,登录“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系统”(www.hbza.gov.cn),及时更新数据。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评分表.doc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评分表.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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