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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及灾后重建房屋质量安全巡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6-09-26来源:湖北省住建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鄂建办〔2016〕29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建委):

  2016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根据工作安排,省住建厅组织对荆门、恩施、黄石、黄冈、咸宁、孝感、随州、十堰等市(州)所辖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及灾后重建房屋质量安全进行了巡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巡查的范围是8个市(州)所辖的15个县(市、区),共抽查28个安置点、在建房屋420余户。巡查的依据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内容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和技术资料管理情况,方式是一看二查三评,即:看现场、查资料以及进行现场讲评。

  巡查表明,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较好贯彻落实省住建厅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成立专班,制定方案,积极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及灾后房屋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主管、镇村主抓”的工作机制,受检项目质量安全稳定、受控。如十堰市出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方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技术指导手册》,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英山县制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全数纳入监管,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大悟县明确提出“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工程项目审批服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等四项服务,抽调专业技术骨干成立服务专班,积极与各乡镇对接,加快工作推进力度。

  对灾后重建房屋,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统一安排,结合行业管理特点和实际,印发材料、组织培训、加强指导,充分发挥乡、镇城建管理人员作用,积极为重建农户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证房屋质量安全可靠。

  二、主要问题

  (一)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目前,我省绝大多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是以乡镇为主体组织建设。一方面,乡镇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熟悉,注重工程开工建设,忽视建设程序履行;另一方面,因工程点多面广,建设任务重、时间要求紧,抢工期、抢进度情况较为普遍,大部分项目规划、土地审批滞后,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尚未办理,住建主管部门只能根据当地政府要求采取提前介入,对质量安全监管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带来困难。

  (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多数工程未按要求提交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部分参建主体和人员没有严格按要求履职尽责,有的建设单位没有组织图纸会审,没有及时委托检测机构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监理单位人员不足,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未能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查把关不严;施工单位不对工序实行“三检”,现场质量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如沙洋县曾集安置点,巡查时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均不在岗。

  (三)标准规范执行不到位。有的项目地基基础设计可靠度不足,如通山县腰子山安置点、白泥安置点均为高填土地基,存在质量隐患;基槽平整不符合要求、基槽内浮土未清理干净,地基基础验收签字、盖章手续不全;墙体砌筑施工砂浆不饱满、不密实,墙面垂直度、平整度超过允许偏差,观感质量较差;现场搅拌混凝土计量不规范,圈梁、构造柱混凝土振捣不密实;施工现场未封闭,施工用电不规范。如阳新县平原村安置点基础钢筋绑扎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机具未设漏电保护。

  (四)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县、市(区)以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及灾后重建房屋大多是一、二层建筑,技术含量低,施工风险小,对工程质量安全重视不够,加之各主管部门之间协作机制不健全,致使管理存在盲区和漏洞,部分项目尚未纳入监管;有的监管人员对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力,导致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还有部分地区工作经费保障不力,质量安全监管难以开展。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建设行为,切实履行职责。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图纸施工、照规范操作、依标准自检,做好施工安全防护。监理单位必须履职尽责,坚决杜绝监理制度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重要工序不旁站和监理人员走马观花式的敷衍检查等现象。工程技术资料要做到报审、签字手续齐全,并与实体同步。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标准、规范出具各项检测报告,不得漏检、误检。建设单位应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等手续,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科学组织施工,确保质量安全。各地要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优化施工组织,科学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坚决杜绝不顾质量安全,盲目追求工期进度的行为。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其降低质量标准或违反标准,不得因抢工期而降低质量,忽视安全。针对省住建厅巡查指出的问题,各地要举一反三,予以整改,该返工的必须返工,当地主管部门要跟踪督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问题性质严重的或不按规定整改的,从严实施处罚。

  (三)加强沟通协作,严格监督检查。一是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二是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是否按要求到岗履职;三是严格建筑材料检测管理,所有建筑材料特别是水泥砖、灰砂砖必须达到养护龄期,并按进场批次、批量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四是突出重点,抓住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屋面防水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强源头控制,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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