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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出台建材市场新规 虚标原价促销将受罚

发布日期:2016-10-08来源: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编辑:宋珍珍

[摘要]

  为规范家居建材市场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湖北省家居建材市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集日期截止到2016年10月10日前,目前仍处在意见征集中。《意见稿》针对家居建材市场所销售的产品价格以及连带服务价格的信息展示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产品价格及信息展示方面,《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销售家居用品、装修用建筑材料等商品一般应以商品标价签的形式,在销售商品的显着位置,标明商品名称、产地、型号、规格、等级、材质、价格、环保资质证明等信息。销售外国商标产品、进口产品时,应公示或根据顾客需要提供合资、合作、代理、准予使用、进口国、原产地等证明材料。

  此外,采用“组合套餐”形式销售家居用品、装修用建筑材料的,还应分别标明“组合套餐”内各种商品的单独零售价格,“组合套餐”总价应不高于各种商品单独零售价格之和。同时,应允许消费者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购买“组合套餐”或单独购买。

  在产品连带及增值服务收费方面,《意见稿》规定,销售家居用品、装修用建筑材料等商品,涉及对所售商品进行加工、送货、提供安装或协助顾客安装服务,需要在所售商品价格外另行收费的,应在商品销售场所或该商品标价签上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为顾客定制家居用品、卫浴设备、陶瓷用具、配套家用电器、地板等,提供测量、送货和安装服务的,需要在所售商品价格外另行收费的,经营者除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定制商品的价格外,还应公示需要收费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而对所售商品进行加工,若计算损耗的,其损耗率也应一并标示。

  《意见稿》还要求,商品标价签和服务收费公示牌所标明的商品名称、技术术语、工艺描述等方面的用语应规范统一,不得含有歧义的表述。

  在促销及赠品方面,《意见稿》同样做了相关规定,表示降价(优惠、折扣)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使用色彩等明显区别于正常标价的降价(优惠、折扣)标识,并标明降价(优惠、折扣)原因、原价、现价和期限等内容。处理商品还应当特别标明处理原因。而采取价外馈赠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当如实标明馈赠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材质、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数量、方式和时限等信息,也可直接摆放馈赠品实物。

  《意见稿》也明确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规定了处罚行为的范围,但目前尚未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其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混淆所售商品规格、等级、质量,以次充好,变相提高价格的;采取虚构原价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使用虚假、模糊或者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均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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