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办建[2016]5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是工业化建筑的一种新型结构型式,先后发布的各技术标准条款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为便于各地顺利实施执行,现做如下协调规定:
一、《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2015第7.0.5条、第7.0.6条关于灌浆施工前对不同钢筋生产企业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和灌浆套筒进厂(场)时制作对中连接接头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的规定,与《福建省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J13-216-2015第15.4.3条规定不完全一致,现明确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灌浆施工前的接头工艺检验和灌浆套筒进厂(场)时的抗拉强度检验执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2015第7.0.5条、第7.0.6条规定。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9.2.2条第3款关于预制构件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且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派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可以在预制构件进场时对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代替的规定,与《福建省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J13-216-2015第15.5.5条规定不完全一致,现明确对于按规定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9.2.2条第3款规定;另外GB50204-2015第9.2.2条第3款规定的对预制构件混凝土强度和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实体检验,可以代替《福建省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J13-216-2015第15.3.1条、第15.3.2条规定的对进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强度和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所进行的相应数量的复验。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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