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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15来源:湖北省住建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鄂建文〔2016〕70号

  各试点城市住建委(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

  2013年以来,在各地的积极参与下,我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冈市、咸宁市、荆州市、仙桃市以及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蔡甸区、武汉市江夏区、老河口市、洪湖市、麻城市等13个市(县、区)被列入国家智慧城市创建试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把握智慧城市建设重要意义

  智慧城市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变革和知识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工业化、城市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四化同步”的重要举措,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趋势和特征,是推动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拉动内需、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智慧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扎实做好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加快推动智慧湖北建设,既是打造我省经济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举措,也是我省改善民生服务和提升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各级住建部门及国家智慧城市创建试点要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将智慧城市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高度融合,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和实施路径,构筑生态、智慧、宜居、宜业、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重点工作

  (一)推进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施。一是全面实施新建住宅项目光纤到户建设。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城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并与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二是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光纤到户改造。既有住宅光纤到户改造是全面实现光纤到户的重点和难点,各地应将光纤到户改造作为惠民工程,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因地制宜推动既有住宅建筑逐步实现光纤到户改造。

  (二)推进市政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建设。结合城市地下管廊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下管廊设施布局的顶层设计,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信息化建设。统筹规范管线资源,积极应用城市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推进地下综合管线数据库建设和通信、电力、燃气、供排水、供热等管网的智能化改造。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加快对城市桥梁、隧道、高架路、人行天桥、路灯井盖、园林树木等的数字化编码工作,提高对主要部件的精准管理能力。完善建筑物和房屋三维模型数据、电子工程图档等数据库建设,推进房屋建筑数字编码。

  (三)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构建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主动发现、高效处置、科学评价机制,对城市基础设施部件、城市管理事件实现精细化管理。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现对生活垃圾、市容保洁、户外广告、景观灯光、渣土运输、施工扬尘、违章建筑、占道经营等领域的管理拓展。

  (四)推进行业民生服务信息化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政审批管理、住房保障管理、城镇个人住房、数字化城市管理、住房公积金监管、城镇规划空间管理、工程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建筑节能管理等信息系统,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让民众享受更加便捷的公共服务。

  (五)推进行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一是加强规划引导。围绕“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工作目标,将行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纳入城乡规划统筹考虑。二是推进系统建设。重点在城市管理、风景名胜区、施工工地、地下管廊、供水供气等行业、领域重要部位统筹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积极推进住宅小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三是推动资源共享。加强部门协作和业务协同,落实重点行业、领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属地管理职责,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资源,为社会和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六)推进试点城市创建目标任务的完成。试点城市应按照《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细则(试行)》要求,结合《创建目标任务书》,积极组织开展智慧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建设方案、推进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有计划的推进各项年度目标任务,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合协作,统筹开展各项工作。省住建厅将会同省科技厅对各试点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创建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进一步强化创建试点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试点城市应建立跨部门的一体化合作协调机制,加强智慧城市的统筹推进和顶层设计,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住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任务的细化和落实,科学、有序、扎实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二)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试点城市应建立公共财政对“智慧城市”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稳定投入机制,重点支持信息基础设施、智慧应用、智慧服务等重大工程。编制发布智慧城市建设投融资规划和重点项目投融资方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智慧城市建设,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投入的信息化投融资机制,广泛汇聚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方力量,形成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三)加快推广应用。试点城市应围绕信息基础设施、社会管理和民生服务,加快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定期举办优秀成果展示会和经验交流会,采用媒体宣传、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大智慧城市建设成果的宣传,激发民众应用热情,提升社会影响力。

  (四)推进考评监督。试点城市应制定智慧城市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计划,建立和完善相关考评机制,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重点工作进行评估和督促,及时指导解决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建设成效。各试点城市应按照《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细则》的要求,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定期上报季度工作动态简报和年度自评价报告,依据创建目标时限要求,做好国家验收准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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