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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前置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5来源:天津市建委编辑:宋珍珍

[摘要]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招标函〔2016〕144号

  市建委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前置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前置要件,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招标前置要件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提交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代理合同。

  (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计划;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交项目核准批复;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证明。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时,除提交(一)、(二)、(三)外,还应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二、具备主管资金使用的有关委、办、局批复的相关计划文件以及装修、修缮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上一级主管单位下达的相关计划文件,可视为建设单位符合“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条件。

  三、不包含建筑小品、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工程,在施工招标过程中,不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招标,需要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核定招标前置要件,不得擅自增加其他审查内容。

  五、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8月10日

  (联系人:岳 蕾;联系电话:2846865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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