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要求,在“营改增”时点以前购置的存量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因此,为将购置固定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尽量地延后至“营改增”实施后进行抵扣,对于“营改增”实施之前固定资产的购置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方式,以避免大额进项税额的流失:
(1)尽量在“营改增”实施时点之前的较近时间内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同时要求销售方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和发票开具时点不能差距太大,否则容易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风险,将固定资产的购置划分为“营改增”时点之前,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
(2)“营改增”实施前,暂时采取经营租赁的方式,解决短期内企业对于设备的需求,待“营改增”以后再添置相关资产。
(3)“营改增”实施前,采取融资租赁的形式。自2013年8月1日起,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业务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在“营改增”实施前支付的租金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无法获得抵扣,但是在“营改增”实施后支付的租金中包含的税金将可获得抵扣,这种方式企业也可获得大部分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4)成立内部租赁公司,由内部租赁公司购置固定资产,有形动产租赁已经“营改增”,租赁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相应设备时可以从内部租赁公司进行租赁,在“营改增”前发生的租金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在“营改增”实施后支付的租金中包含的税金将可获得抵扣,这种方式下企业也可获得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