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建筑业因营业税交纳时点与财务会计处理存在暂时性时间差异,部分建筑企业“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其他应付款-递延营业税金及附加”仍有余额,这部分的余额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1)“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是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开票结算金额为依据计算的应交营业税,这部分应交营业税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上交结清。
(2)“其他应付款-递延营业税金及附加”是依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与业主尚未计价结算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而预提的营业税。此部分税金余额需及时进行处理:
①“营改增”实施时点前,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规定,摸底应记未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的金额,从“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科目转出至“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并及时缴纳相关的税收。
②“营改增”实施时点前,已按税法规定,结清应交营业税,但“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科目仍有余额的,“营改增”实施后,该部分税金对应的收入,需根据具体政策缴纳,如果政策规定对该部分收入仍然执行营业税规定,则缴纳营业税,否则,应缴纳增值税。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