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领导手机话费报销,发票抬头是个人名字的,这个话费费用可以列支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要调整?(发布日期:2015-08-14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抬头的话费发票原则上不能作为税前列支的凭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具体情况请与主管税务局联系。
2:国税老师您好;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这一问题:员工个人报销的电话费,是个人名字为发票抬头,我们都做到费用里了,请问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吗?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谢谢(发布日期:2015-03-18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企业规定不发通讯费补贴按规定定额凭发票报销,可作为通讯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以个人抬头的凭证作扣除。您单位的该情况需要做纳税调整。
3:我公司有文件规定员工可以报销一定额度的话费,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姓名。我司可以拿这些发票入账吗,能否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15-03-26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因此,抬头是员工个人姓名的发票不能作税前扣除。另,抬头是员工个人姓名的发票是否能入账,建议向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部门作进一步咨询。
4:办公通讯费用是否可以以个人抬头发票据实税前列支,可以列支是否有税前列支标准
(发布日期:2015-04-09 发布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所得税处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列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职工办公通讯费(包括货币补贴、据实报销、限额报销),应列入职工福利费项目计算税前扣除。职工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报销,应当在发票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职工身份证号码或者留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检查。
5:你好!员工出差住宿发票抬头为个人,那么该住宿费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如果不可以的话,有法律规定明令禁止吗?谢谢。(发布日期:2015-07-24 发布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仅凭抬头为个人的发票,无法证明此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故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机票、动车票等只能是个人抬头的发票,这类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有相关的参考法规吗?(发布日期:2015-07-27 发布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外的票据没有类似的文件规定,是否给予员工报销是每家企业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税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区局科室处理。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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