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免税单位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么?
问题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房屋的产权人已经缴纳房产税情况的,无偿使用人可凭产权人缴纳房产税的完税凭证,不再重复缴纳房产税。
上述政策是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征税的规定,如果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明确了以发债形式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等营业税问题的政策执行口径。
(一)以发债形式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适用政策
公告明确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 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1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解读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近年来,一些企业集团采取发行债券的形式取得资金,并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其实质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借 统还业务相同。因此,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 取的利息,可以执行统借统还营业税政策。
(二)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问题
公告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解读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差额征税合法有效凭证仅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境外单位的款项签收票据。但在发生债务纠纷等情况时,纳税人取得的 不动产难以拿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只能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凭证证明不动产的产权转移和价格。针对这一情况,将上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凭证,也作为纳税 人差额缴税的合法扣除凭证。
方均为免税单位,则应当由房产原所有人按照余值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