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的发生,无论在企业的筹建期还是生产经营期都会发生,在建工程项目在会计核算上与税法上存在着税会差异,差异内容我们在企业筹建期的连载中已经说明,这里不再讲述。我们本期分析的是在建工程项目期末的挂账问题。
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即正在建设未完工的固定资产,当完工后要结转固定资产进行相关处理。
在建工程期末有余额会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真正未完工,另一种是完工不结转,那么这些会带来哪些涉税问题?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普通固定资产的建设周期都没有这么长,这个A公司挂账长达6年并且没有变化,说明固定资产建设已经结束,但一直未结转固定资产,税务机关进一步检查发现,在建工程里的项目是一个8层的营业用房,并且已经开始使用,于是税局询问企业的财务负责人。
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解释:是因为一直未能竣工结算,也没有取得竣工报告,故一直未结转固定资产;
税务机关继续询问:这样未结转固定资产,少计提折旧,多缴企业所得税很吃亏;
企业财务负责人解释:没关系不会吃亏的,折旧早晚要计提扣除的,这个不要担心。
税务人员此时感到疑惑,按1.2亿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话,每年可扣除的折旧是500多万,所得税是125万,这么大一笔数字企业却不放在心上?为了弄清楚真实原因,检查组请承建A公司营业用房的B工程建设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B公司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B公司在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完成了竣工决算,并且提供了决算报告,A公司也在两年内将工程款全部付给了B公司,但要求B公司不要急于开具工程发票。
调查到这里可以肯定,不结转固定资产纯粹是A公司单方面的原因。于是税局进一步分析B公司不结转固定资产背后的原因:该问题造成A公司每年少缴80多万元的房产税,但同时多缴12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时间性差异,在将来正常计提折旧后还会转回,所以A公司可能出于这样的考虑而不结转固定资产.
同时经核实,A公司对因少提折旧和少缴房产税而增加的利润,全部通过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进行了调整,从营业用房投入使用6年来,A公司根本没有因少提折旧、少缴房产税、多实现利润而多缴过企业所得税。最终,检查组对A公司因弄虚作假而少缴有关税款依法进行了处理。
是不是在建工程不结转固定资产就不缴纳房产税了呢?看看文件吧:
税法规定: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 第十九规定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会计准则规定:
“在建工程”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企业购入需要安装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先记入该科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己达到固定资产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在建工程,应按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并按月计提折旧,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调整固定资产原值。该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孟彬总结】
通过案例及法规我们了解到,上述企业的处理即不符合会计准则的处理规定,同时企业在建工程的房屋不会因为长期挂账不结转而不缴纳房产税。
【孟彬提示】
在建工程在报表上的表现形式有以下3种:
A.不同时期在建工程的金额不变,说明纳税人的在建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或者完工不结转状态。
注意:完工不结转的涉税风险问题。
B.在建工程的金额逐月增加,表明纳税人的在建工程处于不断施工状态;
C.纳税人的在建工程全部转入固定资产,说明在建工程已经完工,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在建工程部分减少或为红字,纳税人可能有将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支出的行为,影响所得税收入。
注意: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税会差异问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