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证合一”的过渡期问题?
答: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7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二、实行“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各区国、地税局申请变更。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一照一号”登记制度改革的自贸区企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向其交回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三、“三证合一”后需要去税务局办理什么事项?
答: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企业原来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也换成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纳税人需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后续事宜,如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清卡、退票及重新发行等。
有关税控系统的操作,建议纳税人登陆我局网站“首页-厦门国税12366-新政专题辅导”板块,查看“三证合一”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办税注意事项》中相关内容。
四、“三证合一”后 ,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吗?
答: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五、“三证合一”后,税控系统变更前开具的蓝字发票需要冲红,如何处理?
答:1、普通发票:直接在税控系统中红冲,系统会提示无法找到相应蓝字发票,可以选择手工录入填写;2、专用发票:在税控系统中填写信息表,打印出来后提交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审核,通过后开红字。
六、出口企业“三证合一”后,税号变更为18位,需要办理退税资格变更吗?
答:对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纳税人,在出口退税备案中增加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由征管系统自动导入,出口企业不用来退税部门变更出口退税认定。
七、企业变更为18位税号后,VPN账户要如何处理?
答:在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我局经办人员会先查询该纳税人是否有未验旧的发票信息,如果全部为正常开具发票,会帮纳税人验旧,然后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有作废或红冲票,我局经办人员会通知纳税人到柜台验旧,验旧后才能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企业变更18位税号后,是否需要换新的发票簿?
答:不需要,使用原发票簿就可。
九、“三证合一”后,有遗漏认证或者发票开具出错的如何处理?
答:由于之前有保留旧档案,开具发票有误的可以用18位开具红字发票,企业若变更新税号后还有旧税号的进项票需认证,则要求进项发票退回销方,重新取得新税号的进项发票。
十、“三证合一”后,企业变更18位税号,获得的海关缴款凭证是否可以上传比对?
答:可以,在通用数据采集软件中重新载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采集信息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