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向认定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低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过渡性税收优惠(两免三减半)
深圳经济特区内(指福田区、南山区、罗湖区、盐田区)在2008 年1月1日(含)以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企业符合财税〔2014〕75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可以选择加速折旧。
企业符合财税〔2015〕106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可以选择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优惠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三、涉税相关规定
(一)税收优惠备案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后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三)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申报填写问题
按规定享受15%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第4或第7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六)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
四、涉税优惠案例说明
例1:深圳特区内(非宝安、龙岗、光明、坪山、大鹏、龙华新区)某2008年1月2日成立的企业,已于成立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假设该纳税人 2009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且2009—2014年一直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这期间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来源于特区内),那么各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一、2008年,纳税人未取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二、2009年,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后,2009-2012年可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性税收优惠的剩余期间的优惠政策(即“一免三减半”)。
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全免)
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0%×25%=12.5万元。
2011年、2012年计算同2010年
三、2013年纳税人定期减免税享受完毕,在按规定办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备案后,可以继续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5%=15万元
2014年计算同2013年
例2:如果上例中企业全部所得均来源于特区外,则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从2009年开始申请办理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备案,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各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5%=15万元
2010-2014年计算同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