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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或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03-03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时库存有商品或者库存没有商品但有留抵税额怎么处理?

  一、库存有商品处理办法

  1.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不符时,首先进行库存商品盘点。如果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说明有商品销售不记账,将账面库存金额大于实物库存的差额计算补交增值税;如果账面库存小于实际库存,说明有购进货物不记账,应将货物退还给销货方。

  2.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也就是说,当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时不补交增值税,因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贷方反映“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内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就是不补交增值税。

  二、库存无商品但有留抵税额处理办法

  1.期末留抵税额是由于本期进项税额大于本期销项税额形成的。如果没有库存,期末仍然有留抵税额,原因有二:其一,售价低于成本销售,其二,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

  2.处理办法。如果是因管理不善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存货可以作为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留抵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市场原因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留抵税额不予退税。如果属于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应做无票收入处理,补交增值税,属于逃税的按征管法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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