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纳税人咨询:我被北京总公司派员到南京工作,工资在南京发放,住房公积金也在南京缴纳。但同时总公司在北京同样给我缴纳了社保。请问这种情况下,两边缴纳的社保是否可以合并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该纳税人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取得缴纳凭证的,可以与南京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合并,不超过上述文件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