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形成的企业所得税亏损,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经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公司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形成的企业所得税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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