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企业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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