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在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向对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不进入成本,等到5月1日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进行认证抵扣,是否可以?
回复:
1、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的,除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按照现行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需要把握的是:这里的纳税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即发生在增值税纳税人期间。因此,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在营改增之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取得的抵扣凭证不得在营改增后抵扣。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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