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企业要补充提供有效凭证,但此时要注意,汇算清缴不应为最后一日即5月31日,而是你企业汇算清缴申报的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汇缴期内还不能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上述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汇算清缴时,企业要补充提供有效凭证,但此时要注意,汇算清缴不应为最后一日即5月31日,而是你企业汇算清缴申报的时点。
但是在汇算清缴后取得的有效凭证,企业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因汇缴期内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没有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有效凭证并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此文件,企业应在当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在以后年度取得了有效凭证,应进行说明并专项申报,对于纳税调整增加的年度进行重新申报,但不应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