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的可抵扣范围
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具体操作: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购进此次试点其他新增税目,除列明不得抵扣外,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二)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其中,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四类不可抵扣情形。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
(三)明确用途改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在进项税额计算转出的基础上,增加了进项税额计算转回允许继续抵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