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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局管模式下印花税有什么影响?

发布日期:2015-10-20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金额,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建筑施工企业局管模式下,由集团公司与业主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再分包给下属子公司进行施工,此时集团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分包时,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一般会有分劈的协议或相关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中“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因此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就分包的金额需要双方再缴纳一次印花税;如果涉及工程的专业分包,子公司与专业公司的分包合同还应该就分包金额缴纳印花税。 因此,“营改增”后,在建筑业现有局管模式下,企业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会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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