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sgqygl@chinacem.com.cn
联 系 人:靳明伟
联系电话:010-68576852
在线咨询: 靳编辑 邵编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畴;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如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缴纳增值税。
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 邮编:100070 电话:010-68520349 传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海网安备110108001705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