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是对纳税人全部纳税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风险点多,为了能够顺利的完成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本人梳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的政策形成系列文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应税所得额计算
一、基本规定
1、计算方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简析: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就要界定收入总额的概念,还要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这样才能得到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然后,界定各项税前的范围和标准,这一环节税收上可能会与会计上的规定存在差异,这时就要遵循税法优先的原则,即: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即全部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2)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4)各项扣除包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确认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简析:权责发生制原则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付实现制是例外,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明文规定实行收付实现制(如工资薪金)外,其收入、扣除项目都必须遵从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税务处理过程中,以权责发生制确定应税收入的理由在于,经济活动导致企业实际获取或拥有对某一利益的控制权时,就表明企业已产生收入,相应地,也产生了与该收入相关的纳税义务。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支持取得该收入权利的所有事项已经发生;二是应该取得的收入额可以被合理地、准确地确定。权责发生制便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条将其规定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因此,税法规定了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更加科学合理。
案例: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14年12月6日金轮科创公告称,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南通市国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国税稽罚[2014]156号)。企业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并造成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39,647.55元,处以少缴税款的50%罚款。
1.2012年12月取得海门市人民政府上市奖励款2,250,000.00元,其中2,000,000.00元已计入公司2012年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纳税,其余250,0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贷方,未作收入申报纳税。
2.2013年度,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属于2014年度的汽车保险费22,345.67元,已作税前扣除。
后果:
1、金轮科创公司表示接受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2014年1-9月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3、由于公司2014年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