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称,由财政部制定的 《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部分业内人士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证实,已了解到有关《暂行办法》的一些消息。
“即使《暂行办法》很快正式公布也不奇怪,毕竟国务院已经在此前出台的‘43号文’(即《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对将地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做出了整体要求,而且财政部也在随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对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做了安排。”一位金融机构市场分析人士表示。
据《经济观察报》日前报道,《暂行办法》要求,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地方政府性债务,在清理甄别报全国人大批准后将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对于增量债务,财政部则希望通过年度限额方式进行管理。
有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暂行办法》要求2015年及以后年度的9月30日之前下达下年度部分债务限额,时间并不是很紧张。另外,PPP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更倾向于长期的财政规划,而不是短期财政行为。
地方债务纳入预算
记者注意到,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43号文”,要求“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据悉,《暂行办法》对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新增债务和在建项目债务如何纳入预算管理,分别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其中,存量债务资金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此外,财政部于2014年10月末发布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以下简称《甄别办法》),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根据《暂行办法》,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存量债务的还本付息、当年存量债务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以及存量债务中未支出资金。
除了存量债务,为了保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暂行办法》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土地储备等在建项目,仍可继续按原协议通过贷款举借政府债务。
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此外,为了提高地方政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暂行办法》要求财政部应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的9月30日之前,提前下达下年度部分债务限额,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也应该提前下达下年度债务限额。实际上,“43号文”已经提到,“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
记者还注意到,2014年12月10日,山东省出台的全国首个地方版“43号文”中也提到,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均纳入限额管理;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确定省本级和市级以下政府债务规模,并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从财政部的角度来说,9月30日之前下达下年度部分债务限额,时间并不是很紧张,可以让转型过程中的平台平稳过渡。但如果提前到6月30号,甚至3月30 号,时间可能太紧了。”某机构分析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这个过程中,中央、地方会不断地博弈,应该可以起到风险缓冲的效果;此外,还要看《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如果纳入预算的口径是宽泛的,对市场会是一种利好。如果口径狭窄,肯定会对市场带来一定冲击。
“43号文”已提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而《暂行办法》也规定,对于PPP项目的财政补助应照支出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实际上,这种情况下(PPP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就更倾向于长期的财政规划,而不是短期财政行为。(因为)这种补贴、补助本身应该是长期的规划。”东莞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陈龙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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