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PPP领域,可谓是“水深火热”。一边厢政商关系水深:政府和投资人谈恋爱,既得谈感情还不能伤钱,修成正果不容易,毕竟这年头只谈感情不谈钱的真爱不多了;一边厢舆论氛围火热:媒体集中轰炸,论坛铺天盖地,培训一波接着一波,你方唱罢我登场。
经过两年多的大规模PPP普及教育,大家对于PPP已经有了基本概念上的认识,但似乎又发现知道的越多却越无知:PPP和特许经营到底是什么关系?PPP和政府采购服务是什么关系? PPP的土地问题怎么处理?PPP的资产权属怎么处理?谁能代表政府呢?投资人有没有门槛?问题还多的很,答案却遍寻不着!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建设部、环保部、交通部……规定都不一样!额滴神啊,神仙打架,我们这些凡人怎么办啊!
所以,要想解决问题,先要统一神仙们的思想,这就要立法。这里立的法可不是各部委发的文件,是《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这可是很严肃的事情。法律如何立,大神们现在都在做思考状。潜台词是,兹事体大,不能轻易表态,反正宝宝就是不说。
关于PPP立法,看似热热闹闹,但大多集中在技术细节上讨论,少有大神对立法的前提性问题做专门、系统的研究,尤其是法律界。这正好给了我们卖弄一下的机会,班门弄一下斧。
窃以为,要对PPP立法,先要考虑清楚好以下四个角度的问题:
国外PPP和国内PPP
PPP这玩意儿是舶来品,是资本主义社会先开始弄的。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早就开始做PPP了。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丰富的 PPP实践经验。虽然说外来的和尚会念经,但PPP和每个国家的国情特别相关,和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体系、法律制度都分不开,都是具有国家特色的,比如法国的CONCESSION,英国的PFI、PF2,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背景。是否有成熟的PPP立法,也是和其法律体系直接相关的。
结合我们的国情看,虽然我们开始做PPP的时间也不短了,但是,全国上下都搞PPP,这还是我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第一次。我们的文化、历史传统和西方国家可是不同的,我们有庞大的国有经济体系,政治体制、法律体系上和西方国家也不一样。因此,我们要批判的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经验,不能全盘西化,不能搞拿来主义,要结合国情做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
历史PPP和当下PPP
从中国的情况看,PPP自八十年代开始实践,比如深圳沙角B电厂;在九十年代开始逐渐涌现,比如成都六水厂、来宾B电厂;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开始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开始大量实施,上海、深圳、福州、海口等地大量的水务行业的项目涌现,尤其在污水、供水、垃圾处理等领域,2004年建设部还出台了行业里俗称的126号令,大量地方政府进行了地方立法;在2008年到2014年之间,PPP陷入了青春的烦恼,因为金融危机而采取的金融刺激政策,导致大量政府不差钱,PPP趋于平淡。2014年后,至少从政策数量上看,开始呈现井喷趋势,行业领域大幅扩展。
因此,研究中国的PPP,必须尊重PPP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制度建设的脉络、固化已有的共识。在此基础上,结合目前PPP发展的特点以及PPP发展历史上累积的制度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制度设计。比如,特许经营在中国已经使用了很多年,很多文件、规定都有涉及,其含义已经基本特定化,在PPP立法时应该予以最大程度的保留。
共性PPP和个性PPP
小伙伴将PPP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抑或分为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类项目,然而事实上,PPP的大旗下已是群雄竞起诸侯林立,尤其是结合中国特色发展出的更为宽泛的领域,如片区开发等。
立法就是求同存异,我们期待着那样一部法律(是一部哦,名字可得好好琢磨),它应该有一些章节对PPP的共性部分进行规定,也应该对PPP的不同类型和那些风骚独具的个性细节,在法律中作出特殊的处理。
PPP特别法和部门法
PPP法律旨在对PPP领域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规定,比如PPP的概念、适用领域、决策程序、社会资本选择程序、PPP实施、监管、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但是,一个PPP项目的实施又离不开其他法律的支持,比如,土地法、规划法、建筑法、担保法、物权法、税法、保险法、招标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合同法、诉讼法、仲裁法,林林总总。
对于PPP涉及到的问题,是在一部PPP法律中,全部进行特殊的规定,还是只规定PPP特有的问题,对于涉及其他部门法的问题,交给其他部门法去处理?这恐怕也是要大神们好好思考的。从效率上看,恐怕是先对PPP自身涉及的问题进行立法比较现实。其他问题,在单独的部门法中加以特殊处理。
只有处理好这些前提性问题,大家再来逐个讨论那些立法的技术性问题,才不会鸡同鸭讲,关公战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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