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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保障房建设管理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30来源:中国建设报编辑:伏牛山

[摘要]

   由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订的《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近日正式公布并已开始执行。

   根据奖励办法,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通报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含新城)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分别奖励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此外,省政府每年还要表彰10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先进县(市、区、新城),各奖励500万元。

   按照要求,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县配套资金、创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配套设施建设、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其中,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不得高于5%。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购买新建办公场所和设备、购买小轿车、用于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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