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邮箱登录

保持登录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工程建设网,一分钟完成注册

登录 | 注册

我要投稿(工作时间:9:00-17:00)

投稿邮箱:sgqygl@chinacem.com.cn

联 系 人:靳明伟

联系电话:010-68576852

在线咨询: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靳编辑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邵编辑 ×

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政策法规

PPP:特许经营权流程

发布日期:2015-11-09来源:网络来源编辑:靳明伟

[摘要]

   第1步:项目提出部门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参阅6部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2步: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出具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报告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一条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式、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

   (二)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

   (三)用户付费项目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第3步:政府各部门出具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三条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书面审查意见的的作用:参阅6部委《办法》: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

  

   第4步:政府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三条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5步:政府授权实施机构实施特许经营项目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第6步:实施机构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7步:签订初步协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八条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相关阅读】

投资建设

政策法规

分析研究

工程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邮编:100070电话:010-68520349传真:010-68570772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  Copyright ©2000-2015 工程建设网 保留所有权利

返回顶部 返回建设网首页 投稿 用户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