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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的一个重大风险就是没有法治化

发布日期:2015-11-17来源:网络来源编辑:靳明伟

[摘要]

   当前国内PPP模式社会资本方参与者还是以央企和地方国企为主,且经营期限多数集中在十几年,从某种程度上还是“公公合作”没有真正达到撬动民间资本的目的,导致这一结果的一个主要原因是PPP项目存在诸多风险,甚至存在不可预见、不可控风险,其中一个重大风险就是没有法治化。

   对于PPP,国家还没相关有法律,只有一些政策文件,在交易模式上也没有明确的规范。现在做的项目基本都是十几年,一方面是投资方想尽早退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时间利益最大化。

   另一方面,政府诚信缺乏一个法律方面的支持。虽然说现在经过人大批准,但是民资对政府还是不信任,最终一定会落到一个问题上,那就是解决纠纷的机制,这与我们的司法建设是有直接关系的,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都是想做好项目的,都不愿出现纠纷,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司法不健全。比如政府承若给予PPP项目合理回报不给了怎么办?绩效考核,怎么考核?现在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专门做绩效考核的中间商,但是即便标准出来了,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否同时认可?

   那么标准谁来定?由中介机构来定不合适,还是需要权威机构来定,但如果由权威定,与市场化经济原则又相违背,由部委来做标准,由市场来协调,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得市场化,但目前来看,全国各级政府的市场化程度还很低。但是这个因素一定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相互摩擦,逐渐建立解决机制,现在为什么PPP项目是国企干得多?是因为他们对彼此有信任。

   有了标准,如何考核?理想的做法是由民间机构来做,这是一种市场化的做法,这对政府行政改革是非常有利的,目前就广东省各级政府在市场化做得比较好,其他地方官僚作风仍旧存在,严重影响PPP的合作机制的推行。现在的评价机制是隔一段时间去评价,在PPP合同里面多长时间考评一次是可以约定的,这样大家都有很多余地,比如说约定三年,快到期限了,马上项目做的很好,其余时间就可能有所懈怠这是定时考核。那么随机考核呢?随机考核对社会资本的影响实在太大了,目前在PPP里面是政府说了算的,他的监督权利很强的,所以在签协议的社会资本方就会想方设法去权衡。

   以上只是当前PPP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冰山一角,法律问题贯穿在整个PPP项目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环节就会牵出很多法律问题,所以PPP立法方面,需要系统的从宏观PPP立法和针对某个特点环节立法相结合。从发现问题入手,研究建立解决机制,在分析大量案例的基础之上形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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