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经76号文的解释。首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其次,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即PPP的理想目标是调动社会资本,与社会资本形成长期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伙伴关系。从目前PPP项目实施的情况来看,离这个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到目前为止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没有统一的规范,有的只是“指导意见”,且在具体操作实践上仍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加之PPP模式运用的时间不长,这就导致参与各方对PPP模式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各参与方之间形成一个不完全信息博弈,因此各方之间在参与到PPP项目上都保持审慎的态度,尤其是社会资本方,这就造就了目前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在落地的PPP项目中 “公公合作”居多,即政府与央企或地方国企合作。
第二,PPP项目参与各方在利益诉求方面错综复杂,社会资本追求资本溢价,政府追求政府资源效用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利益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另外在风险分担方面,政府及社会资本方面都极力规避风险,比如目前落地的项目中多数在十几年的合作期限,即刚刚及格的一个最低年限,因为时间越长风险越大,同时通常情况下效益会越低,在一些PPP项目上甚至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社会资本努力将项目往BT方向靠,而政府方面,对PPP不太明晰,而对BT最为熟悉,加之政府相应的法律专家出于各种原因也会有意无意的将项目推向BT,因此就出现PPP项目做到最后成了BT项目的情况。
综上,PPP在机制层面主要存在的两个问题,第一没有真正实现“公私合作”,主要还是 “公公合作”,没有达到激活社会资本的作用,第二项目参与各方博弈通常得到一个次优结果,最坏的结果是将PPP项目做成BT。因此相关部门在后续政策的制定上,除了一些硬性指标之外,还应努力寻求参与各方的一个最大公约数,如此才能促进PPP模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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